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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出租無錢付車費,並持刀將司機刺傷後逃跑。一起過程簡單的案件卻引起了爭議:犯罪嫌疑人是定故意傷害罪還是搶劫罪?
今年5月,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檢察院控訴,2002年6月26日下午,張某在高邑縣以租車爲名,將該縣人耿某駕駛的出租車騙到元氏縣縣城東南20公里的果林道上,用刀將耿某刺傷,耿某大呼救命之下,張某倉皇逃跑,經法醫鑑定耿某屬輕傷。公訴機關認爲,張某的行爲構成搶劫罪,但張某的辯護律師提出,張某的行爲系傷害行爲,目的是因無錢支付車費而欲逃跑,不構成搶劫罪,應以傷害罪定罪處罰,且被告人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應予從輕處罰。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6月26日,張某租用耿某的出租車行至元氏縣一鄉間土路時,因無法通行,張某提出返回到該縣崗汪村找人借錢付車費,借錢未果,張某又提出到崗汪村南果園找人借錢,因汽車陷入泥坑不能行駛,二人一起步行去借錢。耿某走在前面,張某用隨身帶的水果刀向耿某頸部面部猛刺,耿某大喊救命,張某逃跑,後到石家莊打工,2003年1月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在審理中對本案定性產生了兩種意見:一種認爲應定搶劫罪,理由是搶劫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它方法劫取財物的行爲。本案中張某以租車爲手段,將耿某騙至林間小道,且編造多種理由去借錢來付出租車費,而所編借錢地點均爲虛構,借錢未果。張某用刀將耿某刺傷,由於耿某大喊纔將張某嚇跑。被告人的犯罪行爲既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又侵犯了受害人的財產權(未付的出租車費)。客觀方面表現爲用刀刺的暴力手段將受害人刺傷,拒付出租車費。第二種意見認爲,本案應定故意傷害罪。理由是張某因爲沒錢付出租車費持水果刀將耿某致輕傷,目的是爲了賴掉車費而逃離出租車司機,不是爲當場劫取財物,也沒有當場劫財的行爲。
法院審理時認爲,構成搶劫罪必須具備兩方面條件:一是行爲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搶劫行爲,即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或者其它方法迫使受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或當場奪取財物;二是行爲主觀上必須具有搶劫的直接故意,即具有非法強行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本案中張某是爲了不付出租車費欲逃跑,刺傷了受害人,而受害人傷後立即往北向附近村莊跑去包紮傷口,被告則向南逃離現場,在出租車無人看管的情況下,被告並沒有佔有出租車或拿走車上財物的行爲。因此,對被告人的行爲不能以搶劫罪論處。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本案中張某在沒錢支付車費的情況下,持刀刺傷受害人是爲了逃跑,賴掉車費,主觀上傷害的故意明顯,客觀上造成對受害人傷害的後果,致人受輕傷。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對張某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最後,法院以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表示服判,公訴機關也沒有抗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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