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表示,作爲食品的零售商,在進貨時應當查看食品生產廠家的相關證明,其中包括廠家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以及食品的質量檢測報告等。同時零售商還應該查看食品上是否標有與證照註冊地點一致的廠名、廠址。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的食品,零售商才能夠進行銷售。
根據《食品衛生法》和《產品質量法》中的相關規定,作爲零售商要保證所銷售的食品符合國家標準,能夠保證食用者的安全。如果消費者食用零售商銷售的食品後,引起了身體不適,那麼衛生監督部門就要追究零售商的責任。而零售商也可以由此進一步追究生產廠家的附帶責任。但如果零售商根本沒有查驗生產廠家的證照,又偏偏遇到這樣的“影子廠家”,一旦出事後,零售商就只能自行承擔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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