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煒在擔任中國建材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期貨交易部經理、上海浦東長城建材工業外經技術合作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大肆進行侵吞、騙取、挪用鉅額國有財產的嚴重經濟犯罪,從2000年11月至2002年3月,總計貪污公款520餘萬元、挪用公款4100餘萬元,給國有財產造成嚴重損失。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市一中院判處陳煒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判決。
數輛車供其開展“業務”
陳煒負責的上海兩公司僅有12名員工,卻配備有數輛車供陳煒等人開展“業務”。陳煒每天上下班開的是凌志400,公司還有一輛沃爾沃、一輛大宇、一輛桑塔納2000和一輛普桑隨時供他支配。
案發後,辦案人員又在他家查獲一輛記在辦公室某員工名下的價值129萬元的寶馬轎車,專門供他開着到蘇州郊區去打高爾夫球。辦案人員還查獲一輛供其夫人享用的用公款購買的奔馳跑車。
陳夫人開公司爲夫理財
10年前陳煒調到上海工作後不久,陳煒的夫人高秀麗(現國外在逃)也隨夫去了上海。陳煒擔任中國建材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駐上海期貨交易部經理的同時,高秀麗也註冊了三個代客理財的公司,從事證券、期貨業務。這一夫一婦、一公一私、一唱一和、相互配合,數以百萬元的國有資產就神不知鬼不覺地從姓“公”改成了姓“私”。
陳煒和高秀麗相互配合侵吞國有資產的手法既常見又“高人一籌”。陳煒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做股票、期貨,高秀麗私人公司的業務是代客理財。於是陳煒就以自己公司的名義和高秀麗的公司簽訂了假的合作合同,由陳煒用公家的錢委託高秀麗在股市上操盤,掙了錢是高秀麗公司的贏利,賠了錢算陳煒公司的虧損。
2002年4月,中國材料工業科工集團醞釀進行企業調整。上級機關在對陳煒任職的上海公司進行審計時,發現陳煒的賬面上有300萬元賬對不上,確認陳煒有重大犯罪嫌疑。
巧抓獲避免打草驚蛇
由於陳煒身在上海,並且持有護照,在單位審計已引起陳煒警覺的情況下,稍有不慎,就可能打草驚蛇,導致其外逃。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採取調虎離山的辦法,以單位開工作總結會的名義,將陳煒從上海調到北京。
2002年8月26日,陳煒在首都機場被紀檢部門“雙規”,5天后被刑事拘留。9月11日,陳煒被海淀檢察院批准逮捕。聽到風聲的高秀麗在陳煒“出事”四天後從上海逃往國外。
海淀區檢察院的承辦人在陳煒從上海回到北京的同時,立即趕赴上海,在48小時內從陳煒的公司、住所等地查扣了他沒有來得及轉移的200萬元現金,市值300餘萬元的股票和一輛後來被評估爲價值44萬元的奔馳跑車。
查線索員工主動揭發
陳煒是一個極擅狡辯之人,在訊問過程中,對其犯罪事實一概予以否認。陳煒的拒不認罪,使本案基本成爲零口供案件。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決定廣泛蒐集證據,用事實和證據說話,讓陳煒的狡辯變得蒼白無力。
首先是調取公司員工證言,因爲許多事情都是由陳煒授意員工們去辦的,通過他們的證言可以清楚地反映出陳煒的犯罪手段,並可能發現新的犯罪線索。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一方面通過上級公司對所有員工做工作,打消員工們的顧慮;另一方面則由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出面,體現法律的威嚴與震懾力。實踐證明,這些措施是行之有效的,達到了爭取大多數人,孤立少數頑固不化分子的目的。通過一名員工提供的線索,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又發現了陳煒貪污一筆143萬元公款的犯罪事實。而另一名陳煒的心腹懾於法律的威嚴,在偵查人員的強大攻勢下,交代了陳煒貪污一筆80餘萬元公款的犯罪事實。
炒股票挪用公款數千萬
一般而言,證券投資所需資金十分巨大,只有投資大,收益纔可能大。通過審計發現,陳煒任職期間,其公司證券投資金額最多時曾高達上億元。但是陳煒所在公司自身的資金畢竟有限,他投資所需的大量資金從何而來?這當中會不會隱藏着什麼不可告人的祕密?一連串的問號,促使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很快將偵查方向轉向了與陳煒打交道最多的券商。
經過篩選,承辦此案的檢察官選定了陳煒任職期間,與之發生業務量較大的兩家證券營業部爲突破口。查清了陳煒以本單位資金作擔保,將本單位從券商處獲得的融資款挪用給其妻子高秀麗所在的私人公司炒股使用的犯罪事實。
最終,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將能夠取得的證據全部調齊,在陳煒不供的情況下,仍然保證了偵結、公訴、庭審的順利進行。
“零口供”照樣判處死緩
“零口供”也沒有挽救這位經理的命運。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定陳煒自2001年1月至2002年3月期間,貪污3起共計520餘萬元,挪用公款2起共計4100餘萬元。2003年10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兩罪並罰,判處陳煒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一中院判決追繳贓款人民幣200餘萬元、部分股票以及價值44萬元的奔馳轎車一輛。
陳煒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並攝/海劍
警示
市檢一分院:國企“蛀蟲”頻頻得手
當前,國有企業“蛀蟲”現象正引起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
據統計,2003年度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共審理一審國企人員職務犯罪案件31件,判處犯罪分子37人。在一中院判處的37名職務犯罪分子中,貪污罪10件10人,受賄、行賄罪10件11人,挪用公款罪10件15人,瀆職罪1件1人。追繳犯罪分子所得的贓款贓物數額達14.8億元,判處罰金數額380餘萬元。爲國家、集體挽回經濟損失4.9億元。
國有企業“蛀蟲”緣何能夠瘋狂作案、頻頻得手?透過一件件數額驚人的職務犯罪所暴露的一系列體制和管理上的漏洞,應該引起人們的深思。
曾對陳煒案立案調查、審查起訴、審理判決的海淀區檢察院、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辦理陳煒一案過程中,都曾向陳煒任職公司的主管單位發出了司法建議。
辦案檢察官:監管失控腐敗滋生
日前,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二處辦案檢察官王偉向記者表示,陳煒案雖然已經審理終結,但該案卻留給我們很多的思考,那就是爲什麼陳煒能夠在較長時期內,實施了多次犯罪行爲並使國有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這裏面,除了陳煒的主觀因素外,在管理和監督機制上存在的漏洞也是重要的原因。所以,希望中國建材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以此爲鑑,從以下兩個方面做好預防犯罪工作:一是在深入查找管理工作漏洞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全方位的分級監督體系,使公司一般員工和各崗位負責人共同成爲監督違法問題的主體,其中,各崗位負責人應當負有監督的主要職責。
案發單位:“六個沒有”導致犯罪
中國建材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金樂永在總結陳煒案時認爲,國有獨資企業的“六個沒有”給陳煒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
一是沒有上級,上級公司沒有分管部門、沒有分管副總。二是公司沒有領導班子,長期由陳煒一人說了算。三是沒有民主,職工由陳煒招聘,對他惟命是從。四是沒有制度,花錢一枝筆,審計走過場。五是沒有考覈,業績考覈走形式。六是沒有監管,資產監管失控。
金樂永書記表示,陳煒案留給他們的教訓是沉痛的,公司已經從陳煒案中汲取了深刻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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