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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新華社報道中共中央頒佈《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等六個文件,成爲搶眼新聞。輿論認爲,在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即將召開之際,中央從整體上不斷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用人規則化”,是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步驟,促動着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實質性推進。
從古至今,中國在大事上的得失,無不出於用人。毛澤東早有名言,“政治路線確定後,幹部就是決定因素。”作爲憲法規定的執政黨,中共長期掌管着國家一切資源的配置,其所任命的人或官員就成了這些資源的具體配置者,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在事實上就是進行“資源配置權的配置”,由此形成中國特色的幹部人事制度,構成了中國政治體制的一種形態。在當今有識之士看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實是“一場革命”──它觸及的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重要而核心的部分。
幹部人事領域的情況不容樂觀。最近,十屆全國人大第十一次會議批准免去丁鑫發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丁鑫發因腐敗成爲中國第一個被立案審查的在位省級檢察長。此前,原黑龍江省政協主席韓桂芝、原重慶市委宣傳部長張宗海、原江蘇省委組織部長徐國建、原綏化市委書記馬德等一些在位的高中級領導幹部也因腐敗問題紛紛落馬。這後面,都可以追究到幹部人事制度的弊病。
腐敗的頻頻發生,與其說是這些官員天生道德敗壞,不如說在幹部人事制度問題上,中國既缺少有效激勵機制,也匱乏強大民主監督。中國的用人制度,人爲因素和憑領導人喜好說了算的狀況,至今沒有得到根本性扭轉。因而有人說,在中國,基本上一個人上到副處長級,就很難回到普通公務員行列,“成爲特權階層,權力成了私有財產。一些官員即使職務被免掉了,幹部身份甚至待遇還可終身保留不變”。如此的不合理層級式待遇,使越來越多的人看中了當官的“好處”。待遇與權力大小密切掛鉤。很長時期以來,在中國做官,只是讓人豔羨,而基本上不擔責任與風險。
這六個文件的頒佈,以及十六屆四中全會的召開,乃至中國在政治體制上的其他改革,實際上,便是要重新界定權力的概念,從而明晰執政或者“掌權”的本意。“官權民授”,領導幹部手中的權力來自人民,這毫無問題。但可怕的是,卻有一些官員並不知道或假裝不知道這個道理。有研究者作了一次問卷調查,結果令人瞠目:64%的人認爲權力的獲得取決於領導的賞識,即“權力是領導給的”;30%的人認爲領導賞識與個人努力各佔一半;5%的人認爲是靠個人努力;僅有1%的人認爲權力的獲得取決於羣衆的認可。更有甚者,有人竟說,自己手中的權力是“苦心積慮得來的,千辛萬苦掙來的,勞民傷財換來的”。這樣的情況,就使得中國共產黨必須背水一戰、毅然改革,否則,將失去人民的信任。
前蘇聯部長會議主席尼·雷日科夫曾引用一句名言──“權力應當成爲一種負擔。當它是負擔時就會穩如泰山,而當權力變成一種樂趣時,那麼一切也就完了……”在總結前蘇聯教訓的基礎上,中共提出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使執政黨手中的權力真正用來爲人民服務,讓人拍手稱好。然而要克服的困難也很大,最突出的問題便是,好的願望不等於現實,好的邏輯不等於體制,“羅馬不可能在一夕建成”。
鄧小平在改革開放之初就已認識到這一問題,提出要用科學合理的制度來培養和約束黨政幹部。1987年,中共十三大明確提出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在1994年召開的中共十四屆四中全會上,加強幹部隊伍建設成爲中央委員們討論的核心議題。1995年進一步出臺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暫行條例》。1996年,中共中央提出要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目標。中共十六大後,“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改革黨管幹部方法”,成爲中共黨建工作“兩句話”,表明這個世界上最大的執政黨要以改革的精神,全面推進自身的幹部人事工作。有權威人士評價,“這是個覺醒的標誌。”
胡錦濤說,“權爲民所用,情爲民所繫,利爲民所謀。”這句話的另一層含義就是,權力應成爲一種負擔。它彰顯了一種理念:當權爲民所用、所謀、所繫時,它就是一份沉甸甸的擔子和責任,當官,就必須承擔由其責任派生的應有風險。我們希望通過制度的構建,使正確的行爲成爲一種常態。如果誰不信奉規則,誰就要受到懲罰;誰顛倒了服務對象,誰就有被剝奪權力的危險。只有這樣,權力爲誰所用的問題才能真正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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