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近日簽署命令,頒佈重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中央軍委於1990年頒佈施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重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把適應國家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事業發展形勢及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作爲出發點和落腳點,使環境保護工作與部隊全面建設融爲一體。
重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共8章44條,包括總則、職責、保護與改善環境、治理環境污染、管理與監督、教育與科研、獎勵與處分等。條例中明確了環境保護工作在軍隊建設中的地位,明確了環境保護工作與軍隊其他工作的關係,明確了軍隊所有單位和人員都有在符合規定標準的環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權利、對環境質量知情的權利以及獲得環境損害補償的權利,體現了環境保護人人有責和以人爲本的理念。
重新修訂的條例對軍隊環境保護的基本任務進行了擴充和發展,增加了“保護與改善環境”一章,對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基本要求、自然資源保護、防治污染、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區域的環境保護、軍事設施環境保護和改善,以及軍事活動、軍事裝備和高危險性物品污染防治等作出了規定。同時,將軍隊環境保護的範圍修改爲“保護和改善軍隊管理和使用區域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以促進部隊在訓練、演習和遂行其他任務時加強對其使用的非軍隊管轄區域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
重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原條例同時廢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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