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夏,蘄春縣一名13歲的少女,被一羣攜帶凶器的男青年帶上車,不知去向。其父母向縣公安局110值班室報警求助,值班副隊長周某竟拒絕出警,當晚,該少女被人多次強暴。事發後,蘄春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該警官犯玩忽職守罪。
2003年夏,縣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但免於刑事處分。檢察院認爲量刑畸輕,提出抗訴。同年底,黃岡中院判決原案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沉澱半年多後,上月,黃岡市人民檢察院向媒體進行了通報。
花季少女進城學電腦,落入“狼羣”中
2002年7月25日,黃岡市蘄春縣剛滿13歲的花季少女娟娟(化名),懷着對美好生活的憧憬,從鄉村來到該縣漕河鎮,準備參加電腦培訓班學習。
報完名後,娟娟邀約昔日同學丹丹(化名)上街玩。她們來到一家溜冰場。正這時,無業青年劉某等人,見娟娟長得漂亮,便上來搭話,邀請娟娟溜冰。
“不會。”娟娟說。劉稱:“教你啊。”然後,他們一起玩了一會兒。
當晚8時許,娟娟、丹丹又逛到這家溜冰場附近。此時,劉某等七八名無業青年,手持兇器,乘坐一輛出租麪包車經過此地。見娟娟、丹丹兩人在閒逛,劉某下車,拉二人去玩。丹丹使勁掙脫了,娟娟卻被拉上了車。
丹丹隨即撥通了娟娟父母的電話。娟娟父母心急如焚,冒着暴雨,連夜從幾十公里外的鄉村趕來。在目擊證人的帶領下,他們開始滿街尋找娟娟。
不久,他們發現這輛出租車停在街邊,車上還坐着一羣男青年。“車上是否有一個女孩?”他們問司機。司機稱:“沒有。”
隨後,該車又啓動了。娟娟父親騎摩托車尾隨跟蹤,但因下着大雨,出租車速度很快,他未能跟上。事實上,娟娟當時正在車上,因受到衆男青年威脅,不敢應答。
當娟娟父親再次在漕河鎮街頭找到該車時,車內已空無一人。司機稱,車內衆人已在一轉盤處下了車。但他始終不肯說出車內人員的去向。
無奈之下,娟娟父母等人決定報警求助。
值班警官面對哀求,拒絕出警
當晚10時許,娟娟父母、丹丹等5人,直奔縣公安局110巡警隊值班室,向當班的副隊長周某等人求助。並強調說,娟娟只有13歲,拉她上車的一夥男青年帶有砍刀、鋼管等兇器。他們還提供了紅色出租車的車牌號,及目擊證人提供的幾個青年的姓名。
“娟娟是怎麼上車的?”周某問丹丹。
“她是被一個男伢牽着手上的車,好像那個男伢跟她哥是同學……”丹丹答道。周某由此認爲娟娟是同熟人在一起,不會有危險,拒絕出警。
娟娟父親一再哀求出警,並提出:“你們出車的油錢,由我們出,救救我的女兒吧!”周某卻說:“我們又不是神仙,你們找不到,我們也找不到。”仍拒絕出警,並要他們自行尋找,如果找到了,對方不放人,再報警。
萬般無奈之下,娟娟父母等人只好離去。
冒着大雨,娟娟的父親又繼續在街上、旅社尋找,至次日凌晨3時許,仍一無所獲。他只好回到鎮上一位親戚家暫住。想着女兒生死未卜,他一夜未眠,默默地爲女兒祈禱。
可憐幼女慘遭強暴,備受摧殘
與此同時,劉某等一夥男青年將娟娟拉上車後,他們住進了鎮上的一傢俬人旅社。其中,一個叫何海峯的男青年與娟娟同宿一牀,娟娟慘遭何數次強暴。次日清晨,娟娟趁何不備,逃出旅社,回到鎮上的親戚家中,與一夜未眠的父母抱頭痛哭。
聽完女兒哭訴,父母當即悲慟欲絕,泣不成聲。他們帶着女兒立即報案。經蘄春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結論爲:娟娟腿部內側有輕微傷,其處女膜破裂系性行爲所致。
犯罪嫌疑人何海峯迅速被公安機關抓獲,不久被判刑6年。
法院判決警官有罪,免於刑事處分
事發後,娟娟的父母多次找到縣公安局、縣檢察院等相關部門,反映周某的不作爲,導致悲劇的發生。
蘄春縣人民檢察院立即着手調查。但當班幹警們的證言避重就輕,導致縣檢察院起初認爲,周某沒有構成玩忽職守罪,因而沒有立案。
但此事引起省委領導的高度重視,要求黃岡市委組織人員嚴肅查處。2002年秋,黃岡市委書記段遠明,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盧焱羣等負責人作出指示,由市紀委與市檢察院組成聯合專班,展開調查。
經過近兩個月的取證,案情終於真相大白。經過調查:無業青年劉某等人與娟娟是案發當天在溜冰場認識的。當晚8時許,由於劉某的弟弟被人打了,劉某即邀約數人,帶着砍刀和鋼管等兇器,租了一輛麪包車,準備去打架。途中見到娟娟,就把她拉上了車。
而身爲巡警隊副隊長的周某,在羣衆深夜冒雨上門報警求助的情況下,拒絕出警,這顯然是疏於職守、玩忽職守,並因此造成嚴重後果。
2003年3月,蘄春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周某犯玩忽職守罪。
同年7月,蘄春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周某的行爲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鑑於情節輕微,可不給予刑事處分。
蘄春縣人民檢察院認爲,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同月向黃岡中院提出抗訴。其《刑事抗訴書》稱———
一、被告人周某犯罪情節嚴重,而非判決中認定的“情節輕微”:
警察的職責就是爲公民提供救助服務、預防和制止犯罪活動。被告人周某身爲巡警隊值班領導,對娟娟父母深夜冒雨求助,反覆哀求,無動於衷,漠然處之,拒不出警,如此麻痹大意、掉以輕心,與其職業要求相違背的行爲,這屬情節輕微嗎?
且娟娟跟一羣帶着兇器的男青年走了,即使他們是熟人,但因幼女的行爲能力、認識判斷能力都有限,就能表明娟娟沒有危險嗎?此外,一羣攜帶砍刀、鋼管,揚言要去打架的男青年,極有可能實施犯罪行爲,警方不出警去制止,那還有誰能去管?
二、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行爲造成了嚴重後果,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報案人在報案時,提供了出租車車牌號,有關目擊證人還提供了幾名嫌疑人的姓名,如果被告人周某依據這些線索出警查找,將受害人解救出來是完全有可能的。相反,正因爲周某的玩忽職守行爲,使幼女娟娟得不到及時解救而慘遭數次強暴,其痛苦一生都抹之不去。
據介紹,與此同時,被告人周某也不服一審判決,他認爲自己的行爲與娟娟被強姦的結果,無因果關係,因此不構成犯罪。爲了推翻有罪判決,周某聘請著名教授和當地知名律師爲其辯護,書寫了長達1萬餘字的上訴狀。
2003年11月,黃岡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時,周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周某對娟娟受害的結果,不存在職責上的注意義務,被告人不應該預見,也是無法預見的。因此,被告人在主觀上不存在職務上的過失。
隨後,辯護人還出示了一份有法學界專家簽名、論述周某無罪的《意見書》。旁聽羣衆一陣譁然。但檢察員在審查後,指出該意見書採信證據不全面,斷章取義,因此其結論不能採信。
經過審理,黃岡中院認爲:周某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用不嚴肅的態度對待報警求助的人民羣衆,不僅使有條件避免的危害結果未能得到有效預防和制止,而且嚴重損害、破壞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嚴肅性,其行爲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同年12月,黃岡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周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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