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至19日在北京舉行的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田鳳山問題的審查報告》,決定撤銷田鳳山中央委員會委員職務,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公佈的對田鳳山問題審查的結果,田鳳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分別收受他人所送鉅額賄賂以及禮金,摺合人民幣503萬元。中央紀委常委會建議,將田鳳山涉嫌犯罪的問題和有關線索一併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3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經表決通過決定,免去田鳳山的國土資源部部長職務。
中紀委公佈對田鳳山嚴重違紀違法審查結果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國土資源部原部長田鳳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審查。
現已查明,田鳳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分別收受他人所送鉅額賄賂以及禮金,摺合人民幣503萬元。
中央紀委常委會認爲,田鳳山作爲黨的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之便,大肆收受他人賄賂、禮金,數額巨大,性質惡劣,影響極壞,其行爲嚴重違反了黨紀政紀,有的已涉嫌犯罪,必須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中央紀委常委會建議,撤銷田鳳山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委員職務,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田鳳山涉嫌犯罪的問題和有關線索一併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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