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利益有衝突司法制度不相同引渡協議簽署少發達國家“推責任”
專家指出,本次決議有“三大突破”:明確了腐敗主體放寬了偵查手段增大了腐敗確定範圍
有關資料顯示,截止到2004年初,我國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公款50多億元潛逃國外。
“如何將這些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國、繩之以法,如何將國家的經濟損失降到最少的程度”等問題隨着第17屆國際刑法學大會在北京的落幕,再次成爲社會關注的焦點。會後,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祕書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張智輝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對決議進行了權威解讀——
決議對國際合作的--“兩大推進”
一方面,針對目前世界各國在追逃貪官過程中普遍遇到的阻力,決議在國際合作方面中指出,爲了避免給腐敗分子提供安全的避風港,各國應該依據本國法律或者國際條約爲腐敗及相關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提供有效的國際法律合作。
爲此目的,各國關於刑事程序的國內法律,應當在可行和必要的限度內進行協調。同時,另一方面,決議指出,各國應當按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引入財產返還機制。
決議中有關對財產返還機制的倡導,無疑爲各國的實際操作提供了全球性的法律框架。
決議的積極作用--“三大突破”
突破一:決議對腐敗、賄賂以及其主體都進行了明確的定義;
突破二:與我國現行的腐敗、賄賂僅限於“財物”相比,決議將其範圍擴展到“不正當利益”,這將爲我國在打擊腐敗方面提供很大的擴展空間;
突破三:決議中指出,法律應當爲腐敗犯罪的偵查活動規定適當的手段,這些手段在嚴重的案件中可以包括祕密偵查以及竊聽通訊。目前,我國檢察機關在查辦腐敗案件時,採取的是公開偵查。由於手段不夠,在常規下難有突破,而決議中此項條款的提出,無疑將推動我國相關方面的立法。
我追捕外逃貪官尚存--“四大障礙”
我國目前在追捕外逃貪官的工作中還尚存一些障礙,主要表現在——
首先,表現在與發達國家的利益衝突;
其次,因司法制度的不同所形成的法律上的障礙以及罪名不一和死刑的障礙;
再次,截至到去年年底,與中國簽訂雙邊引渡條約的只有蒙古、俄羅斯、老撾等18個國家,而一些被案犯視爲避難所的國家,大都與中國沒有引渡協議。如果沒有雙邊引渡條約,對於外逃的貪官,只能採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能否遣返成功,則要看具體談判的情況;
第四,目前,許多發展中國家的貪官都將財產轉移到發達國家後外逃,發達國家爲保護自己的利益,把發展中國家的貪官外逃說成是“你自己沒管好”的結果,實行“只進不出”的政策。所以在實際操作中,真正把贓款追回難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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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法學大會確定全球反腐“統一標準”
第17屆國際刑法學大會通過了《國際經濟交往中的腐敗及相關犯罪》的專項決議,此決議將成爲各國打擊腐敗的參照依據,對推動全球聯合打擊腐敗將起到重要作用。
決議對公職人員的腐敗作出了明確定義,指出,“腐敗界定爲任何公職人員在任何時候,以實際的或者潛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職人員的職能爲交換條件,爲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機構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論何種性質的不正當利益。”
在全球聯合打擊腐敗方面,刑法學家呼籲,國際組織應當支持各國對其官員的腐敗行爲進行偵查、起訴的努力,特別是放棄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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