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日前,一被告人因涉嫌構成有價證券詐騙、貪污、挪用公款、合同詐騙等4項罪名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其中,僅在有價證券詐騙一項罪名中,公訴機關就指控其單獨實施詐騙犯罪,騙得並使用款額達2.356129億元人民幣,致使他人持有的、由其僞造的8700萬元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到期無法進行兌付。同案中另有3名被告人被公訴,其中1人涉嫌有價證券詐騙罪,2人涉嫌合同詐騙罪,系單位犯罪。
公訴機關指控稱:2000年,某銀行支行行長找到被告人於雙(化名),提出該行想購買一些國債,於雙謊稱其所在國債服務部有未到期的國債要出售,協商後於雙自2000年3月至2001年8月,陸續僞造了14份姓名欄爲“某銀行支行”,金額共計1.12億元的1998年3年期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僞造2張1998年5年期憑證式收款憑證,共計1200萬元。此後,其在某銀行不知情的情況下,陸續將上述面額總計1.24億元的人民幣虛假國債賣予該行。2000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於雙將9份僞造的虛假國債3次賣予某信用社,某信用社分3次支付1.02億元人民幣。除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於雙還夥同其他被告人分別作案數起。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於雙,僞造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數額達3.9785億元人民幣;單獨實施詐騙犯罪,騙得並使用款額達2.356129億元人民幣,其行爲已構成有價證券詐騙罪。被告人於雙身爲國家工作人員,爲謀取個人利益,利用職務之便,對外高息放貸,並隱瞞利息收入,據爲己有,挪用公款共計1040萬元,其行爲已觸犯《刑法》第382條、第383條第1項、第384條之規定,構成貪污罪、構成挪用公款罪。於雙分別與被告人鄭偉、高天、史明(均系化名)構成共犯。其行爲已觸犯《刑法》第197條、第224條第項之規定,構成有價證券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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