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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天津市某快遞公司遞送員在爲一家助劑研究機構遞送液體化學品時,不慎將外包裝摔破,致使液體揮發並隨風進入國美鞍山西道店,國美認爲此事造成該店20名員工被緊急送往醫院檢查救治,而且該店因此停業一天。後國美將某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1.7萬餘元。22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的訴訟請求中包括1100元廣告損失費。花錢刊登廣告引來顧客,而顧客來時商場卻被迫停業,“肇事”方是否應承擔國美的廣告損失費呢?這還要看法院最終如何判決。
原告天津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訴稱,2004年3月19日10時許,被告某快遞服務有限公司的一名遞送員攜帶一箱化學藥品至原告鞍山西道賣場所在的西科大廈,並想乘電梯到五層,將該化學藥品遞送給一家助劑研究機構。然而,遞送員將貨物搬至大廈一層準備進入電梯時,失手將化學藥品的外包裝摔破,致使有毒液體流出揮發,隨風竄入原告賣場的一樓營業廳內。原告在場工作人員吸入後頓感不適,並出現流淚、呼吸困難,個別人員出現嘔吐現象。原告及大廈物業管理人員得知情況後立即報警。因吸入有毒氣體,原告工作人員已無法正常工作,消費者也無法在原告的賣場內繼續購物,因此原告不得不停業進行通風排險處理。事件發生後,原告組織感到不適的員工到醫院進行檢查、救治。經檢查發現,六名員工肺部出現異常,個別員工扁桃體腫大。此次事件中,原告爲員工支出醫療費用4395.47元、人員工資3098元、交通及食品費505.3元。同時,原告因停業一天而發生了廣告費損失1100元,租賃費損失7448元、水電費損失1451元,以上合計17997.77元。
原告表示,被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未經資質認定,擅自運送危險化學品,且在送貨過程中疏忽大意致使危險化學品泄露並竄入原告經營場所,造成原告員工身體受到傷害,同時也使原告被迫停業。被告的行爲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7萬餘元。在舉證階段,原告認爲其起訴書中所稱“化學藥品”是丙烯醇。
被告的委託代理人辯稱,涉案化學品是從淄博發過來的,該化學品是用塑料桶盛裝的,外面包裝的木條箱子也是發貨方做的。另外,該化學品外面還寫着“助劑、易碎品”字樣。被告代理人不認爲該化學品是“有刺激性氣味,對人的眼睛、皮膚、黏膜都有刺激性,而且遇熱分解,易燃、易爆”的丙烯醇。他說,國家根本不允許快遞服務有限公司遞送危險化學品,如果被查出就要被罰款3萬元。他說:被告只收了20元的承運費,怎麼能爲客戶遞送危險化學品呢?據瞭解,此次庭審後,法院將擇期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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