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使“南開人”關心支持母校發展的赤子之情有所依託,我校從今年起將開展“我愛南開”年度捐款活動。此項活動,每年一次,重在參與,完全自願。所有捐款將納入南開大學教育基金會依法管理,用於建立“南開大學助困獎學金”、支持校園重點景觀建設、支持校慶專項紀念活動等項目。
爲表彰捐款人的愛校之心,所有捐款人將獲得一枚當年捐款紀念章。現面向全校師生,徵集紀念章設計方案。
一、設計要求:
1.應能反映“我愛南開”年度捐款的宗旨;
2.應具有年份信息;
3.歡迎提供系列設計。
二、組織辦法:
1.方案徵集截止日期:2004年4月28日。
2.稿件可直接遞交,也可郵寄或以電子文件送達南開大學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請留真實姓名和聯繫辦法。
3.入選方案將於2004年5月,在南開大學校慶網站公佈,作者將獲得南開大學紀念金鑰匙一把。
南開大學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聯繫人:王佔勝陸建軍
通訊地址:中國天津市南開大學辦公樓321室
郵政編碼:300071
電話:86-22-23500388傳真:86-22-23500361
主頁:http://fzw.nankai.edu.cn
E-mail:fzw@office.nankai.edu.cn
附:南開大學捐贈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爲了規範捐贈和受贈行爲,促進本校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捐贈,是指海內外社會各界的企業、社會團體、個人,以及校內教職員工和學生(下均稱捐贈人),自願向本校捐贈財產的行爲和活動。
第三條捐贈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捐贈工作應當遵循自願的原則。
第五條捐贈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損毀。
第六條南開大學接受捐贈的內容包括:(一)捐建建築物;(二)捐資資助專項事業發展;(三)捐資設立獎學金、獎教金、扶貧幫困基金等;(四)捐贈圖書資料和各類物資;(五)捐獻、捐建紀念性、標誌性實物;(六)對本校教育事業發展有益的其它捐贈。
第七條對捐贈人,在其不反對的情況下,南開大學將以下列方式以示謝忱:(一)捐資在一百萬元或累積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紀念牌,可聘爲南開大學顧問教授或校長顧問,通過新聞媒介報道消息,學校在校內爲其設立紀念物或刻碑紀念。(二)捐資在五十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紀念牌,通過新聞媒介報道消息,學校在校內爲其刻碑紀念。(三)捐資在一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紀念牌。(四)捐資在一百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紀念章。(五)全部捐資者的姓名及金額,刊登於校刊專刊上,捐資名冊存檔。
第八條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南開大學將本着互利的原則,盡最大可能與捐贈人開展多方面的實質性合作。
第九條以南開大學爲受贈人的捐資,一律進入學校指定賬戶,由南開大學開具正式財務收據。
第十條捐贈人有權決定其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有權決定財產的用途和使用方式,有權瞭解其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和捐贈工程項目的建設、使用情況,並提出意見。對違反捐贈人意願的行爲,捐贈人可向南開大學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質疑,並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作爲受贈人,南開大學有義務協助辦理捐贈財產的相關法律手續。境外捐贈人捐贈物資的,由南開大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
第十二條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並將捐贈財產登記造冊。應當妥善使用、管理捐贈財產,不得違背捐贈人的意願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確需改變性質、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
第十三條南開大學定期對受贈財產的使用情況進行自查;對較大的捐贈項目,應當進行審計。應當每年向捐贈人通報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對捐贈人捐款設立的基金,應當建立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按照基金用途和捐贈人意願,依法嚴格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條對捐贈的工程項目,應當與捐贈人訂立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做出約定。應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工程建設,保證工程質量。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保證捐贈項目配套工作優先進行。捐贈的工程項目落成後,由南開大學頒發捐贈興辦項目確認書。
第十六條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可以銘刻捐贈人姓名、捐贈財產數額以資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冠名,由南開大學報政府批准。捐贈人要求塑像紀念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批准。
第十七條南開大學對捐贈工作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南開大學發展委員會是全校捐贈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制訂及修改捐贈工作的管理制度,決定及組織全校性的集中捐贈活動,確定接受捐資的重大項目,決定捐贈工作獎懲事宜。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是發展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對全校捐贈工作進行日常指導、組織、協調,並行使有關監督職能。南開大學各部門、各單位,應有一名領導分管捐贈工作,並明確有關人員具體負責捐贈工作。
第十八條南開大學各部門、各單位,以涉及“南開大學”無形資產的任何方式開展捐贈工作,應事先徵得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同意。
第十九條對在捐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學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凡提供信息者,由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贈紀念品以示感謝。(二)凡提供信息並負責聯繫,爲學校籌資成功者,學校將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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