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網消息:幾名竊賊深夜盜竊汽車引起報警器報警,當接到羣衆報警趕至現場的民警欲依法傳喚他們去派出所時,其中一人用獵槍槍管打傷民警並鳴槍威脅,之後竟然膽大包天駕駛警車逃離現場,爲隱匿罪證又將警車燒燬。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至11年不等。23日上午,三名被告人不服此判決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將於近期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劉某某、李某夥同馬某(另案處理)預謀盜竊汽車。去年9月14日凌晨4時許,由被告人劉某駕駛機動三輪車,載被告人劉某某、李某與馬某至本市大港區某小區進行盜竊,被告人劉某、李某在車內等候。被告人劉某某與馬某進入小區後,由馬某採取撬開汽車油箱蓋、對鑰匙的手段,對停放在小區內的一輛桑塔納2000型轎車實施盜竊,被告人劉某某在旁望風。因該車防盜系統報警,盜竊未成。幾名被告人又欲對附近的一輛轎車實施盜竊,此時,民警接到羣衆報警趕到現場進行盤查,當民警準備將幾名被告人傳喚至派出所時,馬某伺機逃跑,民警在對其實施抓捕時,馬某取出隨身攜帶的一支單管獵槍抗拒抓捕,用槍管打傷民警頭部並開槍射擊,另三名被告人乘機駕駛機動三輪車逃離現場。滯後的馬某爲逃離現場竟然將民警停放在一旁的警車開走,並將警車燒燬,經鑑定,該車價值10萬元。案發後,三被告人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劉某、劉某某、李某與馬某預謀盜竊,盜竊未遂後在公安機關發現物證傳喚被告人去派出所的情況下,當場持槍抗拒公安機關抓捕,符合盜竊罪轉化爲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屬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故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