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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城公安分局日前向媒體公佈,多次到一些國家機關和地區尋釁滋事的本市無業人員葉國柱於2004年9月15日被批准逮捕。
據調查,1982年和1985年,葉國柱先後在永定門內西街違章私自搭建了130餘平方米的臨建房,用於經營餐飲,後轉租他人。2002年,葉國柱在明知是違章建築的情況下,從他人手中購買了位於宣武區光明裏8號樓東側的三間平房;隨後,其弟又在旁邊違章搭建了一 間房。自2001年以來,宣武區先後啓動先農壇文化遺產修復和南中軸路危改整治工程,上述兩處違章建築和其父承租的光明裏某樓被拆除,政府都按政策給予了補償和安置,但葉國柱不滿足,屢次向政府提出無理要求。
自2003年5月至2004年4月間,葉國柱爲發泄不滿情緒和滿足多要補償的私慾,先後多次到北京市委、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外國駐華使館區等國家機關和地區無理取鬧,出醜滋事,製造影響,嚴重干擾國家機關辦公秩序和公共秩序。2003年9月29日,葉國柱到王府井商業區打橫幅、喊口號,起鬨鬧事,並對前來制止的公安民警謾罵侮辱,引起上百人圍觀,造成該地區秩序嚴重混亂。2004年以來,葉國柱又多次到最高人民檢察院門前無理取鬧,並煽動他人喊口號、舉標語,攔截車輛,使檢察機關人員無法正常工作,車輛無法正常出入,嚴重干擾了國家機關的辦公秩序。葉國柱的行爲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之規定,涉嫌尋釁滋事罪,經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東城公安分局將其依法逮捕。
市公安局有關負責同志指出,申訴、控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在行使這一權利時,還必須履行《憲法》規定的公民應盡的基本義務,要通過正常的渠道、正當的方式來行使,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不得損害國家的榮譽,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那些以反映問題爲名,無理取鬧,擾亂社會秩序的極少數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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