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也許當聽到自己被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時,被告人王川纔會意識到自己當初做了一件多麼愚蠢的事。由於王川對用款方監管不力,造成其表舅投入證券公司營業部的鉅額資金出現虧損。爲掩蓋事實,王川將其表舅的220萬餘元資金轉入其個人賬戶,並偷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公章,以用款方“何秋龍”的名義簽訂投資委託管理協議,從而將鉅額資金用於炒股及消費,結果給其表舅造成近110萬元的鉅額損失。王川的案件足以給相關從業者敲起警鐘。
表舅投資
王川年齡不大,今年只有29歲。1994年,王川應聘到某證券公司工作。1998年1月,王川來到該證券公司下屬的一家營業部工作。1999年6月,王川開始擔任該營業部客戶部主管,負責大、中、散戶的交易、相關問題的解決及監控操作等工作。說通俗點,王浩負責的工作就是幫助那些有閒散資金的客戶找需要資金的客戶。給他們牽上線後,再主持雙方簽訂一份投資委託管理協議,甲方是出錢方、乙方是用款方,營業部作爲監督方。乙方在使用甲方資金時,按約定要給付對方相關利息。假如用款方在使用資金時超過風險線,營業部承擔投資方的損失。這些在協議中都有明確規定。
王川有個表舅名叫劉言觀,是個很有經濟實力的人。1999年春節期間,劉言觀和表外甥王川聊天時,王川向其介紹了單位的業務。聽完王川的介紹後,劉言觀深感外甥的業務實在是個沒有任何風險的生財之道。於是,他找王川要了一份投資委託管理協議,仔細進行研究。劉言觀經研究決定,把自己持有的鉅額資金投到表外甥的營業部,然後吃利息。既然決定了,劉言觀便讓王川爲其找客戶。此時的王川並沒有產生任何歪念,只是一個心思的爲表舅賺錢。王川既爲主管,那麼爲表舅找幾個用款客戶就不是什麼困難的事。劉言觀投入到營業部第一筆資金爲60萬元。那次,王川把表舅和用款方———一個姓程的人一起帶到證券公司辦公室裏見面,雙方談了相應條件,並最終達成協議。在王川的聯絡下,又有9個人相繼使用了劉言觀提供的資金。從1999年6月至2000年3月,劉言觀先後向王川所在證券公司營業部指定資金賬戶內投入人民幣252.5萬元。共簽訂了23份投資委託管理協議。然而,令人不可思議的是,基於對錶外甥的信任,劉言觀只在前兩份簽訂時與用款人見面。之後,他就把這些事讓王川大包大攬了。然而,王川辜負了表舅的信任,由於他未盡到監管責任,部分用款人在炒股過程中出現嚴重虧損,有的人賠得很慘。王川在庭審中解釋當時爲什麼未出手平倉時,居然說是“不忍心,不好意思”。同時,王川也沒把這些事情告訴給表舅劉言觀,他說是怕表舅着急,更不想失去客戶。
外甥挪用
對於王川挪用公款的事實,法院的判決是這樣認定的:由於被告人王川未盡監管職責,致使部分用款方在炒作股票過程中出現虧損,給出資方造成了損失。被告人王川爲掩蓋事實,除將協議到期的利息支付給劉言觀外,將剩餘本金連同協議規定的用款方使用劉言觀投資的資金220.1萬元,轉入其個人開立的“何秋龍”、“慕某某”、“何某某”三個賬戶中,並偷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公章,以用款方“何秋龍”的名義簽訂投資委託管理協議,用於本人炒作股票及消費。期間,被告人王川採取支付協議到期的部分利息的手段,繼續騙取劉言觀的信任,給投資方劉言觀造成人民幣109.9萬元的損失不能歸還。“何秋龍”這個名字還頗有些來歷。王川說這是母親認爲他的名字不好,於1998年給他起的。
2000年3月,王川邁出危險的一步,將一名用款人借劉言觀的13萬元從其賬戶上提出,並存到了慕某某的賬戶上,而後用這些錢炒股,結果王川賠了。但是爲矇混過關繼續向表舅支付利息,製造了借款協議還在繼續履行的假象。
王川這一手把劉言觀騙得好苦。劉言觀在事發後對調查人員說,他的投資經王川經辦,共簽訂了23份投資委託管理協議。除了前兩份外,後來的協議都是王川送來的。毋庸諱言,正是劉言觀的信任和疏忽,給王川挪用公款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2000年8月15日,王川又把屬於表舅的100萬元人民幣轉入到何秋龍的賬戶上,用於炒股和消費。然而股市風雲瞬息萬變,王川炒股票有時賺,有時賠。賺到的錢讓王川又都投入股市,但先後都滾動着賠進去了。就這樣王川共計虧損了約100萬。據王川交代,另外還有10萬元錢,被其用於吃飯、買衣服。
難逃法網
掉進了犯罪的深淵,案發只是早晚的事。2002年8月,王川因未參加從業資格考試,而離開了證券公司營業部。這時的劉言觀就是對錶外甥一百個放心,也必須要求王川爲其做一個最後交代。面對表舅的追問,王川再也無法欺瞞下去了,萬般無奈之下把“壞消息”告訴給了劉言觀。劉言觀聽後極爲氣惱。但是,王川畢竟是自己的表外甥,劉言觀開始並不想和王川家撕破臉,他帶着王川一起找到了他父母。無奈之下,王家要把兩輛汽車和房子都抵押給劉言觀,但劉言觀未接受。爲了還上“表舅的債”,王川準備投資一個項目,想賺錢還給劉言觀,但最終未能談成。
對於接下來的事實,王川在庭審中是這樣交代的:無奈之下,劉言觀想出一個點子,讓我外逃。然後他再拿着協議去找證券公司打官司,讓證券公司還錢。事實上,劉言觀也的確把事情鬧到了法院———他把證券公司告了。法院受理該案後,對雙方進行了調解,作爲該案當事一方的王川之母答應先還劉言觀50萬元人民幣,剩下的錢一年內還清。爲確保收回自己的鉅額投資,劉言觀提出,如果王川家還不上錢,相關責任應由證券公司承擔。但遭證券公司拒絕。後經證券公司舉報,2003年3月24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王川抓獲歸案。
重案法理挪用資金性質屬於公款
聽取控辯雙方几輪極爲激烈的辯論之後,法庭將雙方爭議的焦點歸納爲:一、被告人王川所在單位是否屬於國有企業性質,王川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二、劉言觀投入的資金是否屬於證券公司管理的公款。三、被告人王川之母在民事訴訟前,向王川所在單位的領導遞交的投資委託管理協議等材料,以及該單位在民事訴訟中,將掌握的相關材料連同被告人王川之母交出的部分材料向公安機關舉報,對認定被告人王川爲自首是否起作用。經當庭質證,合議庭認爲:一被告人王川在證券公司營業部工作期間,其所在單位及其所在單位的上級公司,均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註冊的國有企業。被告人王川在國有公司營業部任客戶部主管職務,並從事客戶所投入資金的管理工作,其主體身份屬法律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二、證據表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客戶存入證券公司的資金成爲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由證券公司統一保管、管理。根據上述規定證實,被告人王川管理客戶劉言觀投入證券公司營業部的交易資金的性質,屬於證券公司管理下的公共財產。因此,被告人王川動用公共財產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爲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挪用公款罪。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向所在單位主動交待犯罪事實的,必須是被告人本人,即使是被告人親屬代爲投案,亦必須是被告人因病、傷。由其家屬代爲投案的,必須有證據
表明是本人的真實表示。但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王川在案發前具有投案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認定被告人王川家屬代其投案自首的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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