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海城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震驚遼寧的海城西柳儲蓄所爆炸案,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
涉嫌製造這起爆炸案的被告人楊長國,男,39歲,遼寧海城市毛祈鎮興隆村人,有過兩次犯罪前科。1990年2月,楊長國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1997年1月出獄;1997年8月,楊長國因犯敲詐勒索罪再次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8年12月被釋放,因本案於2003年12月12日被逮捕。據指控,楊長國在2年前就導演製造了另一起銀行爆炸案。
據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楊長國於2003年12月1日早8時10分,攜帶自制的爆炸物至西柳服裝市場第六儲蓄所,將爆炸物放在門前,乘押款員送款之機(現金22萬),遙控引爆爆炸物,企圖製造混亂,趁機搶錢,但被巡邏民警當場抓獲。爆炸造成了在場的二人當場死亡,另有三人重傷,11人輕傷。此外,還指控他在2002年6月6日,其將兩個自制的爆炸物分別放在西柳服裝市場信用聯社門前道口兩側,趁運鈔車送款經過此處時,引爆爆炸物,後其中一個爆炸,因押運員已經將錢袋送人室內而未搶得現金,但爆炸造成了7人被炸傷,其中5人輕傷,2人輕微傷。
另據指控,楊長國還犯有二起搶劫罪和盜竊罪,並致2人死亡。1986年4月2日16時許,楊長國攜帶尖刀到海城市望臺鎮道沿村的崔某某家,將崔某某扎死後,搶得人民幣80元。1999年4月5日19時許,楊長國攜帶尖刀和手搖鑽,偷偷潛入感王鎮某村委會,將更夫徐某某殺死後,欲撬開保險櫃(內有人民幣1.8萬元),因爲鑽頭折斷而沒有打開金櫃。其在更衣箱內搶得人民幣200元逃離現場。
此外,檢察機關還指控,1997年3月31日,楊長國到海城市感王鎮的建材火藥庫,盜得雷管2020根、炸藥20餘公斤和導火索等物;還曾經在2002年6月自己用硝酸銨化肥、鋸末等物非法自制炸藥。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楊長國爲劫取金融機構的財物而先後兩次實施爆炸,致2人死亡,3人重傷,多人輕傷或輕微傷;以暴力手段入室搶劫,並致2人死亡;非法制造爆炸物及祕密竊取爆炸物,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其行爲觸犯了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應當以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搶劫罪和盜竊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庭上的楊長國,是個外貌看似非常老實忠厚的農民形象,是似乎一副很無辜的樣子。楊長國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和訊問,全部予以否認,不論問其對公訴機關提出的證言及證據,還是對是否提出新的證人到庭,自己有無新的證據提供等等問題,他回答全是“不知道”。當法官問其對公訴人對每一起案件出示的證據有無意見時,他的回答是“不存在”。
鑑於此案的情況,法庭決定休庭。目前此案正在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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