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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6月23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審計報告中,把趙雙駒稱爲“趙某”。該審計報告中稱,1994年至1996年,北京供電公司總經理趙某在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情況下,擅自爲北京威克瑞公司提供擔保,本息合計11.2億元。由於威克瑞公司瀕臨破產,經法院判決,北京供電公司承擔部分賠償責任,造成損失4.57億元。審計報告後,趙雙駒被限制公務出行,一個月後被“雙規”,在9月中旬,被檢察院正式批捕。
在審計之後,批捕之前,趙雙駒被紀委雙規,在這段時間內,紀委對趙雙駒這種級別的官員進行了怎樣的審查?在國內落馬的高官中,大部分在被批捕之前是被紀委進行了雙規的,有關雙規方面的問題,記者採訪了有關部門的人士。
紀委調查案源多來自羣衆舉報
中紀委曾有過類似辦案經歷的劉處長表示,像趙雙駒這種行政級別在司局級以上的幹部是由中紀委負責其違反紀律的雙規問題,而像電力系統這種專業性比較強的部門,中紀委在審查時會組織專門的專業人士:比如審計人員,電力工程人員等組成專門的調查小組對違紀行爲進行調查。而中紀委的調查案源大多來自羣衆舉報或者其他連帶案件的牽連。
何種違紀行爲司法部門介入審查
對於什麼樣的違紀行爲,中紀委纔會要求司法部門介入進行審查?劉處長表示,根據今年2月頒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爲四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
而中紀委只要對當事人作出開除黨籍處分決定,基本上就表示此人的行爲已經構成違法,會要求司法機關介入,而前四類的處分,要視情況而定。
而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瀆職行爲只規定了“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具體程度如何區分,劉處長並沒有透露,而從此次監察部按照國務院和中紀委的部署和要求,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和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對由審計機關發現的24起案件線索組織力量進行了認真查處後作出的批捕決定可以推斷出,中紀委在趙雙駒被雙規期間已經掌握了其部分瀆職的犯罪事實。
紀委雙規有別於檢察院批捕
劉處長介紹,紀委的雙規行爲與檢察院的批捕行爲有着本質的區別,主要在於雙規是針對違紀行爲與違法行爲,而批捕只針對涉嫌犯罪。違紀行爲不一定全部違法,要看當事人行爲涉及的情節和數額。
一般來講,在審查違紀事項時,相關的有力的書證基本上就可以將當事人定爲違紀,同時還要配合當事人的口供或者書面供詞,以及相關的人證。
當事人在“雙規”期間,在紀委規定的地點內可以活動,但一般不能打電話。
雙規與檢察院查案不衝突
北京市檢察機關有關人士介紹說,檢察院和紀委對一個貪官的“追蹤”是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的:紀委主要從其是否違反黨政紀角度進行,而檢察院則關注其是否存在刑事犯罪。因此,檢察院對一名貪官的抓捕並不是一定要從紀委開始的,得到線索可以直接執行。
據瞭解,檢察院自偵部門(反貪局和瀆檢處)的案件來源主要有羣衆舉報、單位舉報、有關部門移交等方式,若有確鑿的證據可以直接抓捕。
處理黨紀、政紀事項雙規具備法律效力
人民大學刑法學專家盧建平教授表示,“雙規”是指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雙規與批捕之間有着本質的區別:雙規是黨內的一種紀律行爲,而批捕是司法系統的一種法律行爲。
關於雙規的法律效力的問題,盧教授表示,雙規在處理黨紀、政紀範圍內的事項時,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一旦紀委所查處的案件涉嫌犯罪就要移交到檢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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