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昨日下發通知明確交通肇事罪量刑中的有關數額執行標準,無力賠償數額達到80萬元的肇事者最終可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即日起,我省法院將按此標準執行。
四川省高院此次根據最高法院的授權主要調整了兩個數額執行標準: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法院可以交通
肇事罪判處責任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數額在80萬元以上的,法院可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責任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