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市政府近日發佈《關於加快處置停緩建項目的規定》,對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長期不動”的停緩建項目發出處置命令:要麼儘快恢復建設,要麼轉讓其他單位續建,維護城市形象改善市容環境。
據瞭解,這些停緩建項目,是指2003年8月31日以前,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持續中止建設6個月以上、並經主管部門確認的未竣工建築工程項目。停緩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有能力恢復建設的,應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停緩建項目建設,並達到施工和竣工要求。停緩建項目的建設單位,無能力恢復建設的,應在規定期限將停緩建項目轉讓給其他有經濟能力的新的建設單位續建,並報主管部門審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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