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日前出臺了黨內詢問和質詢規定,以加強黨內監督。要求有關部門對詢問或質詢拒不說明、解釋、答覆,或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說明、解釋、答覆的,將對其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給予黨紀處分;對打擊報復詢問人或質詢人的,由有關部門依紀依法嚴肅處理。記者昨天從北京市紀委獲悉,北京市也將出臺該項制度。
據海南省紀委有關人士告訴記者,出臺的《中共海南省委關於省委委員、省紀委委員詢問和質詢的暫行規定》,是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於建立詢問和質詢制度的要求而制定的。其對詢問和質詢的提出及處理程序作出了詳盡的規定。
根據《暫行規定》,省委委員有權就省委全會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向省委全委會、省委常委會、省紀委全委會、省紀委常委會和省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提出詢問或質詢;省紀委委員有權就省紀委全會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向省紀委全委會、省紀委常委會、省紀委機關、省紀委派駐機構和派出機關提出詢問或質詢。
今年6月,北京市委公佈了《實施〈中共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監督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這是北京市委就《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前7項黨內監督制度所作出的細化規定。但另外的“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3項監督制度並未涉及。
據北京市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開始時本市準備對10項監督制度全部作出細化規定,並且各起草單位也爲此作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後來考慮到這3項制度中,有的規定中央將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有的屬於黨內監督方面新的嘗試,當前相關經驗較少,還需要進一步積累經驗。目前正在進一步調研過程中,但“肯定會出臺”。此外,11月,市紀委也將對各區縣對於細化規定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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