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舊金山第九巡迴上訴法庭日前以3票對零票做出裁決,推翻布什政府對V2簽證持有人留美年齡所做的限制,允許持此種簽證來美與家人團聚的“綠卡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在等待自己的綠卡期間,得以繼續在美國停留,即使年滿21歲,V2簽證也不會失效,不必因此離境。此一裁決將影響成千上萬移民家庭。
據美國世界新聞網報道,美國國會2000年通過法案,允許已在國外等待其綠卡申請結果至少3年的綠卡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持V2簽證來美,與家人團聚。此種簽證必須由綠卡持有人爲未成年子女於2000年12月21日之前提出申請,取得簽證者可以在美國合法居住,並可申請工作許可。
法律規定,適用V2簽證者必須是年齡在21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但沒有提到一旦他們年滿21歲,是否仍能保有V2簽證。
美國移民局2001年4月公佈的聯邦法規則硬性規定,如果持有人的年齡到了21歲,V2簽證即自動失效,持有人必須在美國境外等待其綠卡申請的結果。
第九巡迴上訴法庭的裁決,是針對南卡羅來納州兩名菲律賓人的案子。他們在年滿21歲之前不久持V2簽證來美,但幾乎立即被下令離開美國。
上訴法庭指出,2001年的聯邦法規明顯違背了2000年法律的宗旨,因爲該法明言,要讓申請合法移民身分的家庭在申請結果出來之前能夠團聚。
法官布朗強調,這個法案的提案人明白表示,要讓等待綠卡的兒童與家人團聚,但從未表明一旦他們到了21歲,他們即失去V2簽證的資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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