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有關部門瞭解到,一部具有全國性法律效力的“政務信息公開法”正在起草之中。該法一旦頒佈,行政機關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如果拒絕向媒體和大衆透露行政行爲信息則要承擔——違法責任。以後對於新聞單位就行政行爲方面提出的採訪要求,行政單位千萬別輕易對媒體說“無可奉告”,因爲——
正常採訪被拒絕記者可告“官”
-過去信息公開似靦腆矜持的少女,“大門不出二門不邁”。如今她會大大方方地走出“一等戒備的閨房”嗎?
-“政務信息公開法”會否成爲新聞媒體“打破沙鍋問到底”的“權杖”?
-從某種角度來說,信息公開是政府對民衆感情化的補充
-“政務信息公開法”出臺之日,會是官方“無可奉告”銷聲匿跡之時嗎?
三大看點
●“政務信息公開法”對新聞媒體來說意義何在?
●過去,信息公開似靦腆矜持的少女——“大門不出二門不邁”。“政務信息公開法”的起草會使其大大方方地走出“一等戒備的閨房”嗎?
●“政務信息公開法”出臺,會使信息公開達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嗎?
四大焦點
●“政務信息公開法”出臺後,信息公開——是否還會依舊“看人下菜碟兒”?
●“政務信息公開法”會否成爲新聞媒體“打破沙鍋問到底”的“權杖”?
●行政機關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如果拒絕向媒體和大衆透露行政行爲信息的話,將如何承擔違法責任?
●政務信息公開的標準是什麼,需要什麼樣的前提?
背景
從今年9月中旬起,北京市政府各級單位和各個區縣委辦局開始全面加強依法行政宣傳工作。在此次宣傳中特別強調各區縣、各部門要積極協助配合新聞單位對依法行政的宣傳採訪工作,對於新聞單位就行政行爲方面提出的採訪要求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除此之外,記者還了解到,一部由國務院起草的與政府行政行爲相關的“政務信息公開法”正在制定之中。該法規一旦生效,如果行政單位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公開政務信息,則屬於違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新聞媒體可以依據該法將行政單位告上法院,由法院強制其公開政務。
此信息一出,立刻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有人認爲,“政務信息公開法”會對監督政府、獲得知情權乃至媒體如何更好地成爲上情下達、下情上傳的紐帶和橋樑等方面都會比以往有一定的進步,是一件好事。
但也有人認爲,“政務信息公開法”的起草,目前條件還不成熟。該法出臺之前,需要有一套程序上的規定保證信息公開能夠公平、公正的實施。從而成爲法律界爭論的焦點話題。
精彩語錄
□王宇:
-從某種角度來說,“政務信息公開法”的起草,是政府對民衆感情化的補充。其對信息公正、公平的進程進行了積極的“校對”。
-過去信息公開似靦腆矜持的少女,“大門不出二門不邁”。如今,她將大大方方地走出“一等戒備的閨房”。
-當媒介的權利放大到一定程度時,行政單位反而成爲弱勢羣體,政府的權利由誰保護?
□劉莘:
-政務信息公開是另外一些權利諸如公民參政議政和參與決策的權利的基礎。沒有知情權,何談其他別的什麼政治權利?
-要翻處女地,就不應當用僅僅在地面擦過的木犁,而必須使用挖得很深的鐵犁——政務信息公開,要的是公平、公正的質的蛻變,而非熱鬧的“作秀”。
□王剛:
-一部法律的出臺,就好像分娩的婦女——陣痛,在所難免!
-信息公開的價值要用真實可信的砝碼來衡量,而真實可信的取得又要靠公平、公正的金幣來支付。不賦予信息公開以創造性的價值,信息公開就像小溪的流水只能帶走凋謝的花瓣,而難以浮起信息公開之“巨輪”。
各方觀點
□劉莘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區分公開種類避免盲目超前
雖然“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公民的知情權,但是從現在所處的國際環境來看,我國政府已承諾對公民的知情權有所保障。
我們知道,信息自由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指政府“主動公開”——包括文件、規章、措施等。另外一種情況是因當時人的申請然後公開(“被動公開”)。其中又分爲申請人爲利害關係人和非利害關係人,即政府文件是否直接涉及到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哪些情況適合“主動公開”,哪些情況適合“被動公開”就要區分情況作規定,這樣就可以避免出現出臺的法律不可行、超前的情況。
□王剛
(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信息公開落實處
尚需程序作保證
現在政府的職能部門正在嘗試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這是政府願意將政務公開的嘗試。但在很多采訪中,發言人還是會選擇迴避問題。我認爲,只有在政治體制改革取得較大進步時,政務信息公開才能真正落實。所以該法出臺之前,還需要有一套程序上的規定保證信息公開能夠公平、公正的實施。
□王宇
(中國傳媒大學博士)
政務信息公開法具體規定應細化
從新聞媒體角度講,“政務信息公開法”的起草是件好事。
媒體作爲政府和受衆之間的中介來講,公衆對媒體會有儘快和如實報道的要求。對於政府,瞭解受衆的反映可以促進政府工作良性循環。所以我覺得這樣一部法律對監督政府、獲得知情權等都會比以往有一定的進步。但報道中提到:行政機關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如果拒絕向媒體和大衆透露行政行爲信息則要承擔違法責任。那麼,在沒有“新聞法”的情況下,又如何界定記者的提問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要求呢?因此,應在“政務信息公開法”中,將什麼理由可以拒絕、什麼理由不可以拒絕細化。
焦點交鋒
-交鋒1-
“政務信息公開法”正在起草中,現在推出是否超前?
劉莘:用法律保證政府的政務公開,我認爲正是時候。信息公開是另外一些權利——諸如公民參政、議政等權利的基礎。沒有知情權,何談其他?
王宇:“政務信息公開法”的推出,對新聞的透明、公開有相應的保護,從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現在政府新聞不透明的問題。作爲新聞媒體應該有自己的採訪權,現在這種權利有相應的法律保護,是件好事。
王剛:我認爲,“政務信息公開法”的起草有些超前了。如果下級政府政務不公開可以由上級政府糾正,但如果當上級政府的政務也不公開時,它的監督機關又是誰?
-交鋒2-
政務信息公開的標準、前提是什麼?媒體的權利是否會因無限制而濫用?
劉莘:信息公開的最普遍的標準是: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商業祕密,這三個信息是不能公開的,如果要求公開也可以拒絕。行政機關要儘量按照明確標準來進行信息公開。但行政機關還是有一定的裁量權,就是決定哪種情況可公開,哪種情況不可公開。而行政機關的裁量權,是通過法院來控制的,對那種彈性條款是否應該公開將由法院作出最後裁決。
王宇:保護知情權本身是件好事,但如果過了度就適得其反了。
王剛:我認爲,政務信息公開,公衆的相對成熟是前提之一。
-交鋒3-
政府如果拒絕向媒體和大衆透露該透露的信息,將如何承擔違法責任?
劉莘:政務信息公開是指政府所掌握、控制的信息的公開。如果政府信息應公開的不公開,屬於行政不作爲,可以向法院起訴。
在起訴中,像“被動公開”(因當事人申請然後公開)處理起來比較簡單。但如果是“主動公開”,追究責任就比較難了。
王剛:我認爲在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政府部門應該通過媒體披露政務信息。如果政府拒絕履行該職能,應該屬於行政不作爲,媒體可以以此起訴,來保證媒體的採訪權。
-交鋒4-
“政務信息公開法”對新聞媒體來講意義何在?政府是否對公開的對象具有選擇權?
劉莘:這個法規出臺後,應該公開的和不應該公開的會明晰起來。不像現在沒有標準,在很多事上可以隨意地說“無可奉告”。法律一旦頒佈,那麼公開就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除了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商業機密的事項外,其餘的原則上都應該公開,不該因人而異。
王剛:信息公開應該是同時對所有人都公開,不能只對個別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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