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消息,昨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審議《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稿對原稿賦予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進行修改、完善,其中提出:對新聞媒體報道或者反映的問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根據草案修改稿,新聞媒體可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爲進行輿論監督,有關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新聞媒體報道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反映問題後,有關部門不僅應當及時查處,而且對有重大影響的問題,還應依照有關規定將調查處理情況向新聞媒體通報。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郭榮俊指出,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要強調領導民主、公開、透明決策,接受社會監督。向新聞媒體通報重大問題的調查情況可起監督作用,同時也可以正視聽,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一些委員指出,法規應當規定新聞媒體通過何種渠道獲取國家工作人員履職情況,並明確送審制度,這樣法規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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