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消息,近日,廣東省公安廳、省委組織部、人事廳聯合印發了《廣東省縣級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覈評議工作獎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要求,縣級公安機關本年度執法質量考覈評議結果不達標的,省公安廳予以通報批評,並召集該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發黃牌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將考評結果及時通報該單位所在地級以上市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同時抄送該單位當地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該單位的主要領導不準調離。連續兩年執法質量考覈評議結果不達標的,連續兩年在該單位任職的主要領導要辭職,或者由省公安廳商請有關市、縣黨委按程序免去其職務。
按照《規定》,縣級公安機關本年度執法質量考覈評議結果優秀的,由省公安廳予以通報表彰;連續兩年執法質量考覈評議結果優秀的,由省公安廳對該單位予以獎勵,對連續兩年在該單位工作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分別記個人二等功一次。縣級公安機關報評全國、全省優秀公安局的,當年度執法質量考覈評議結果必須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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