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鬆有指出,應當儘快確立行政訴訟的調解制度。專家則對這一觀點強烈關注。
南方日報消息,黃鬆有是在昨日廣州召開的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2004年年會上做出上述表示的。
據瞭解,爲了避免行政機關因行政訴訟而與相對人協商的過程中出現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目前的《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黃鬆有認爲,“這一規定既不利於司法實踐中關於行政糾紛的處理,也不符合處理涉及WTO規則的糾紛的要求。”
事實上,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經常進行“協調”的工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張佔忠介紹說,法院審理個別特殊的行政訴訟案件,確實會遇到陷入某種尷尬的情況,因爲這種案件“硬判會激化雙方的矛盾”,甚至影響社會穩定。
對於“具有普遍性的案件”,“調解”成爲法官們不得不考慮的辦法。黃鬆有評價說,司法實踐中這項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對於黃鬆有的意見,與會的專家表示了謹慎的支持。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林莉紅認爲,在行政訴訟中引入調解是一個兩難的問題。新的立法應該將其納入並進行規範。山西省政法管理幹部管理學院的肖峯昌說,調解一旦納入法律範圍,可能成爲被告規避敗訴風險的一種手段。。
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肖志雄介紹,在“無理”的情況下,作爲被告的行政機關一般都願意接受調解;而爲了避免“贏一陣子,輸一輩子”的尷尬,原告在多種壓力的作用下也容易表示願意接受調解。他認爲,現實中的這種做法,可能以犧牲原告的利益作爲代價。而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現行政機關爲了取悅原告而以公權力做交易的情況。
肖志雄說,對於行政訴訟案件,不能一味強調調解,事實上,被告敗訴對整個行政機關執法水平的提高都能起到促進作用。從這個角度講,行政訴訟的原告爲國家法制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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