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11日,記者從天津市勞動和保障局獲悉,市建委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聯合下發了《關於頒佈並施行建築業農民工專用勞動合同書的通知》,要求本市建築企業和外省市進津建築企業應自用工之日起10日內與招用的農民進城務工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中對工資、勞動保護等農民工最爲關注的問題都要做出明確的約定。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指導建築施工企業依法與農民進城務工人員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切實保護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工資及工資發放時間和方式、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事項。
建築企業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直接與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通過授權書委託其他負責人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進城務工人員應由本人直接與建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築企業與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各施工單位應依法與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對不與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施工單位,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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