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院長劉斌教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採訪時指出,新聞媒體是公民實現知情權的主渠道。
近日,一則有關“政務信息公開法”的消息,又將公衆的目光聚焦在記者採訪權上。據悉,正在制定中的該法規定,如果行政單位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公開政務信息,則屬於違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新聞媒體可以依據該法將行政單位告上法院,由法院強制其公開政務。
劉斌指出,對於大多數公民來說,最直接、最迅速、最多的情況是要依靠新聞媒體。換句話說,新聞媒體是公民實現知情權的主渠道。而新聞媒體要肩負起這一使命,就離不開記者的採訪,記者的採訪權就源於此。
劉斌同時也表示,採訪權不能等同於知情權,採訪是實現知情的手段,採訪權的行使只是爲了知情權的實現。公民要做到知情,就需要有信息來源;信息從何而來,渠道雖然有多條,但通過媒體獲悉是最常見、最方便、最主要的方式;媒體如何獲取信息,就要靠記者的採訪。
劉斌認爲,對於公民而言,享有與行使知情權的基本形式大概有三種:一是公民在法不禁止的範圍內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自由地選擇、獲知各種信息。這是實現知情權基本的、普遍的形式,屬於自由權的實踐範疇。就一般情況而言,當知情權以自由權的形式被公民合法享有和行使時,國家的有關部門以及其他義務人處於“被動”狀態,公民既不能被強迫接觸法律禁止接觸的信息,也不能被禁止知曉法律許可知曉的信息,否則便構成了對知情自由的侵害。
二是公民通過各種渠道享受國家機關和其他公共團體依法提供的信息服務。在這裏,法律並未直接賦予公民要求國家的有關部門或有關社會組織提供信息服務的權利,但卻具體規定了國家的有關部門和有關的社會組織告示公衆或向公衆傳達信息的職責與義務。與這種權益現象相聯繫的法律關係所直接保護的,往往是公衆的知情利益而非公民個人的知情權利。
三是公民依法直接要求義務人爲其獲知信息提供服務,或依法訴請行政、司法部門排除侵權損害,救濟利益缺失,合理地仲裁、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端與糾紛。公民在提出上述權利主張時,只要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具備主張權利的要件並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序,一般就能平等地獲得有關的知情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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