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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樹上拉繩晾被罰你沒商量。 |
北方網消息:記者從天津市園林局獲悉,從15日起天津市歷史上第一部關於園林綠化的地方法規《天津市城市綠化條例》正式實施。
首次規定六種處罰
以前在樹上刻字,在兩樹間拴繩掛衣物,這些損壞綠地的行爲,一直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新條例,首次從地方法規的高度明確下列6種損壞城市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爲違法,並分別規定了處罰額度:
(1)在樹上釘、刻、劃或懸掛物品,攀折或搖晃樹木;(2)封堵樹穴影響樹木生長,執法人員都要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還可以沒收其違法懸掛的物品;(3)佔壓綠地,將樹木圍建營業設施或者房屋、棚亭之中;(4)向綠地、樹穴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將被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5)損壞草坪、花壇、綠籬、雕塑、園林小品等綠化設施;(6)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爲,將被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古樹名木嚴禁砍伐
新條例規定,本市所有的古樹名木,都將嚴禁砍伐。一百年以上的樹木、樹種珍貴稀有或樹型奇特罕見的樹木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於市重點保護的古樹名木。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爲所有的古樹名木建檔、掛牌保護。新條例進一步規定,非法砍伐、毀壞珍貴樹木和國家保護的樹木,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砍樹審批分級管理
新條例明確規定,每處每次遷移、砍伐樹木100株以上,或單株胸徑40釐米以上的,須由市綠化主管部門審覈,報市政府審批;每處每次遷移、砍伐樹木11株以上、不足100株,或單株胸徑20釐米以上,或佔用單位附屬綠地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由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報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每處每次遷移、砍伐樹木10株以下或佔用附屬綠地不足100平方米的,由區、縣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綠地規劃向社會公佈
草地、綠樹、花壇、園林小品等,都屬於城市綠地。新條例規定,本市規劃部門要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區縣也要編制本區縣的綠地規劃。經批准的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向社會公佈,接受公衆的監督。新條例指出,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綠化規劃的,必須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改變後的綠化規劃方案,應當按照原規劃審批程序重新確定。
項目綠地率要保證達標
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是指綠地面積佔所用地面積的比例,新條例對此有具體規定:1、本市中環線以內的新建居住區或成片建設區的綠地率,不能低於35%;中環線以外的不能低於40%。其中,公共綠地的面積不能低於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10%。2、新建賓館、療養院、學校、醫院、體育、文化娛樂、機關等公共設施的綠地率,不能低於35%;工廠、倉儲附屬綠地的綠地率不能低於2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綠地率不能低於30%。3、新建供水廠、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的綠地率,不能低於45%。4、爲城市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草圃等生產綠地的面積不能低於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不繳綠化保證金甭開工
新條例強調,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繳納綠化建設保證金,綠化部門將根據綠化工程進度返還綠化建設保證金。
新條例要求,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要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竣工。如果不按期完成綠化工程,城市綠化部門將用綠化建設保證金代爲綠化。
遷移樹木要具備條件
新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遷移城市樹木。如果因建設需要確需遷移,必須先向市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才能遷移。具備4個條件的建設單位,纔有權申請遷移樹木:(1)建設項目已獲批准;(2)在城市建成區內已落實遷入地點;(3)已落實養護措施;(4)遷移施工單位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
重點工程遷樹要審批
新條例規定,市重點工程或者跨區、縣的工程建設,需要遷移、砍伐樹木的,也必須先由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再報市城市綠化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才能遷移或砍伐樹木。
一旦移樹沒有成活,應在綠化部門指定的地點補栽未成活數量3倍的樹木或繳納相應的樹木補償費。沒經批准擅自遷移樹木的,要在綠化部門指定的地點補栽遷移數量10倍的樹木或繳納相應的樹木補償費。
新條例還規定,在本單位管界內遷移本單位附屬綠地上的樹木,應向市綠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要採取保證樹木成活的必要措施,原有的綠地率不能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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