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徵用時因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瀋陽市于洪區北陵鄉下坎子村的7位農民不間斷地尋找“裁判”,各項費用累計花了3萬多。8月5日,農民們將國土資源部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這是遼寧省首例因土地補償標準制定問題狀告國土資源部的官司,“打這起官司,目的是爲了讓他們告訴我們,誰管這事兒,到底是誰錯了!”農民代表史洪學說。
農民不滿土地補償標準
2002年1月14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下發了“遼徵地字(2002)2號土地批件”,將瀋陽市于洪區北陵鄉下坎子村28.4723公頃土地批准爲城市建設用地。
同日,瀋陽市于洪區政府發佈徵地公告,並於3月12日發佈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據這個村的史洪學等人講,他們來到下坎子村時,正值瀋陽市提出“菜籃子工程”口號,爲了響應號召,他們承包土地建起了養殖基地。“我們這些人有的建大棚,有的搞養殖,我最好的時候有150多頭豬,還有豆腐房,我的養殖基地總面積1000餘平方米,這上面有350多平方米作業間(房屋)。可是,按照于洪區政府發佈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給我的補償總額只有4.91萬元,很不合理,我根本接受不了。”史洪學說。
據瞭解,這次徵地的補償標準經過換算,每平方米爲170元。史洪學說,他只有44平方米拿到了170元的全額補償,其中有230餘平方米是按85元得到的補償,還有230平方米是按每平方米80元的豬舍補償標準得到的補償。“我的大部分面積沒有給我補償,我不知道爲什麼,其他人也跟我一樣,所以,我們找到村上、區裏、區土地局等相關部門,還打起了官司,結果這件事足足過了兩年多時間,到現在還是沒有一個結果。”
尋找說法未果反遭強遷
在尋找說法的一開始,有20多個人一起到有關部門申訴,但後來就剩下了7個人。“我們先是找到村上,村裏說,標準是上面定的,於是我們到了區裏,區裏說這事應該由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洪分局負責。”“在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洪分局,有關領導不但沒有給我們一個滿意的答覆,還在2002年3月22日,做出了關於限期騰出土地的決定,限在3月26日之前自行拆除和清理地上建築物、附屬物及苗木等,並於隨後組織人員對養殖基地進行了強遷。理由是阻滯了瀋陽市人民政府徵地工作。”
隨後,這些農民將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洪分局告上了法庭,于洪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農民勝訴,依法撤銷了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洪分局的違法行政行爲。
但對史洪學等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依法撤銷“不合理補償標準”的請求,法院沒有裁決,認爲對補償標準有異議,應該申請行政複議,由批准徵用土地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進行裁決。
對於洪區法院的這個判決,史洪學等人既滿意,也不滿。滿意的是,政府個別職能部門的違法行爲得到糾正;不滿意的是,補償標準沒有改變。回到家後,史洪學在這個判決書上寫下了意味深長的四個字,“迂迴判決”。
省國土資源廳作出裁決
“如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由批准徵用土地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進行裁決。”就是因爲法院的這句建議,史洪學等7人踏上了尋找“裁判”之路,兩年半花掉的費用超過了3萬元。
2003年1月7日,史洪學等7人到遼寧省政府法制辦申請裁決,可法制辦的答覆是他們對土地專業知識不是很瞭解,應該由省國土資源廳作出答覆。而省國土資源廳則表示,自己只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並不能代表政府作出裁決。
省政府法制辦和省國土資源廳各執己見,如此反覆幾次,史洪學等人無法再忍受奔波勞碌,準備將省政府起訴至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瀋陽市中法尚未受理時,事情出現了轉機,省國土資源廳受省政府委託受理裁決申請。
2003年12月4日,省國土資源廳的一紙覆函卻令史洪學等7人如墮深淵。“瀋陽市此次城市規劃用地系國務院批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也就是說,史洪學等7人要去找國務院理論。
此時,省政府提供的一份《關於瀋陽市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批覆》(國土資函[201]559號)引起了7位農民的代理律師陸光的注意,文件的落款處蓋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的公章。“《土地管理法》規定徵用土地由國務院批准,國土資源部在沒有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作出徵地批覆,其行爲超越了行政職權,以至於史洪學等人在出現徵地補償標準爭議申請裁決時無處受理。”陸光對國土資源部這個批覆的法律效力提出異議。
上北京狀告國土資源部
2003年12月27日,史洪學等人向國土資源部寄發了裁決申請書,申請裁決《關於瀋陽市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批覆》無效,可寄出後音訊皆無。
2004年2月17日,史洪學等人進京到國土資源部詢問受理情況,“國土資源部信訪辦主任在接待我們時,答覆說國土資源部不能代表政府作裁決。”在代理律師陸光力爭下,2004年4月29日,國土資源部受理了史洪學等人的行政複議。
因“情況複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延期後的行政複議於2004年7月28日有了結果。“根據《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的規定,建設用地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建設用地批覆文件,批覆文件中註明‘經國務院批准’字樣。”因此,國土資源部作出《關於瀋陽市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批覆》的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對此行政複議結果,史洪學等人不能接受,2004年8月5日,他們一紙訴狀遞將國土資源部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國土資源部作出的《關於瀋陽市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批覆》,法院受理了此案。
10月13日,史洪學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寄回了“送達回證”。
開庭日期指日可待,史洪學的心情卻絲毫沒有放鬆,“我們花了兩年半的時間所做的不過是想找個裁判,以判斷這個補償標準是否合法,遺憾的是,這個裁判竟然如此難找。”
在“送達回證”中,史洪學等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國土資源部部長孫文盛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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