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9時許,一名身穿黑色皮衣的中年男子坐到了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號法庭的被告席上,他神情正常。嚴肅的法庭氣氛和以往的法庭審理沒什麼兩樣,所不同的是,這是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按正常審理程序公開審理的第一起涉及外國公民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刑事案件審判,審理用漢語和日語當庭翻譯。該案公訴方是麗江市人民檢察院;著名律師馬軍受被告人委托和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指派出庭辯護。記者在法庭上看到,出庭旁聽的多家媒體記者關注著這起發生在今年8月間的日本國游客田代久登因醉酒引發的人命案及其審判結果。
由於該案語言翻譯耗時較大,法院計劃用兩天時間完成本案的審理,並擇日宣判。
屋頂上踢下勸說者
公訴方在起訴中稱,今年8月11日,到麗江市玉龍納西族自治縣黎明?僳族鄉旅游的被告人日本游客田代久登入住到黎明客棧,13日晚9時許,田代久登到黎明鄉紅石街一家姓謝的小吃店喝酒,並邀請當地人和林、喬文春、楊家凡、陳文俊等人一起喝啤酒,至14日凌晨零時30分左右,田代久登由和林、喬文春二人護送回到所住宿的黎明客棧二樓房間休息,和林、喬文春兩人離開後回到謝家小吃店,聽到田代久登在喊『包、包』,於是,喬文春將田代久登遺忘在謝家小吃店的腰包送回到田代久登住房。田代久登從其站立的住房窗外『廈子』(小斜面)回到房間,並對喬文春表示感謝。
喬離開後,田代久登又從住房的窗口爬出並攀上屋頂部,在屋頂的瓦面上大喊大叫。田代久登的喊聲引來了客棧老板和其他房客,客棧老板宣秀群勸其下來以免危險,但勸阻無效。住在客棧的一外地男子『老沙』(此人姓名、地址和真實身份未查清)手持一張寫有『請你下來,好嗎?』內容的紙條,爬上屋頂對田代久登進行勸說。『老沙』爬上屋頂後,田代久登踢了『老沙』兩腳,『老沙』便從屋頂上摔到地面,造成顱腦嚴重損傷,經玉龍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於8月15日晚死亡。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老沙』系高處墜下致顱腦損傷並胸腔髒器損傷死亡。案發後,被告人田代久登被接警後趕到現場的公安民警在黎明鄉紅石街以西500米山上的樹叢中抓獲。9月6日,麗江市公安局批准對其執行逮捕。
控辯雙方各抒己見
公訴方在法庭上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現年59歲的被告人日本公民田代久登及其妹妹山口美裡的委托辯護人馬軍律師辯稱,8月14日凌晨零時30分以後,在黎明客棧『老沙』致傷死亡的後果是被告人田代久登在酒醉的非正常狀態下所致的。這個行為結果的發生不存在被告人主觀追求或主觀意志的問題,對被告人來講,事件的發生是其不願見到的,也不希望出現的。因此,被告人的行為雖然造成受害人『老沙』致傷死亡的結果,而從情節來看,田代久登在酒醉狀態下不能自控的行為確屬無主觀惡性的意外,受害人『老沙』無防護措施不顧及自身安全,也是造成後果的一個重要原因,故屬於情節較輕的行為。
新聞助讀:涉外案件相關規定
根據《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處理涉外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涉外案件應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辦理,以維護我國主權。同時亦應恪守我國參加和簽訂的多邊或雙邊條約的有關規定。當國內法以及某些內部規定同我國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發生衝突時,應適用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我國不應以國內法規定為由拒絕履行所承擔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這既有利於維護我國的信譽,也有利於保護我國國民在國外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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