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爲派出所副所長,竟在收下犯罪嫌疑人繳納的“保證金”後私自將其放走。記者昨(19)日從有關方面獲悉,南充市高坪區公安分局江陵派出所原副所長田萬華因徇私枉法罪,被高坪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00年10月上旬,社會青年張青等人以嫖宿爲誘餌,先後三次共敲詐高坪區江陵鎮鍾某4200元。江陵派出所原副所長田萬華與該所民警鄧某(另案處理)接到報案後,在羣衆配合下,將張青和共同作案的張華勝抓獲,並查清了張青騙錢事實。
在審訊時,張青主動向民警鄧某提出拿錢了結此事,鄧某便安排張青給其家人打電話帶錢到派出所。2000年10月17日,張青的姨姐潘某從重慶趕至江陵找到田萬華和鄧某,經過討價還價達成協議,拿出4200元退還被害人鍾某,另外6000元以“保證金”的名義交派出所。田萬華隨後與鄧某以到南充抓捕同案犯爲藉口,將張青、張華勝帶到南充市順慶區放走。回派出所後,田萬華對派出所其餘民警謊稱已將二張關押進看守所。2002年5月,鄧某調離江陵派出所,田萬華便將這6000元“保證金”以辦案補助的方式分發給全所幹警,其中鄧某分得1300元,田自己分得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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