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華法庭發生當事人身綁炸藥鬧法庭事件……”2004年6月14日上午11時許,廣西壯族自治區那坡縣公安局、縣人民法院、縣政法委等政法部門先後接到了這樣的報警電話。案情就是命令!那坡縣公安局、縣人民法院、縣政法委、縣武裝部、縣人民檢察院、縣武警大隊等政法部門立即組織警力驅車前往案發地。
事發原委
這起當事人身綁炸藥鬧法庭事件是由一起離婚案引起的。
離婚案的原告是那坡縣下華鄉下華街的農姑娘,現年26歲;被告是住那坡縣下華供銷社的黃明,現年31歲。黃明(曾用名黃榮作)系廣西壯族自治區德保縣東凌鄉農民,1983年因雙親先後過逝而到那坡縣下華供銷社隨伯父共同生活。2000年11月,農姑娘、黃明在雙方親屬的包辦下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並於2003年1月19日到下華鄉人民政府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由於婚前缺乏瞭解,婚後雙方經常爲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和打鬧。爲此,農姑娘、黃明曾三次到下華司法所請求調解,終因雙方意見分歧過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2004年5月17日,原告農姑娘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爲由向那坡縣人民法院下華人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黃明離婚。法院於2004年5月21日受理此案,並定於2004年6月14日上午9時在下華人民法庭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2004年6月14日上午9時,下華人民法庭按時公開審理此案,原告農姑娘及訴訟代理人、被告黃明均到庭參加訴訟。9時30分,當庭審進行到辯論階段時,黃明顯得坐立不安,並違反庭審紀律,擅自走動於審判庭和休息室之間。在制止無效的情況下,審判員覃國頌隨其進入休息室,發現被告黃明正在寫遺書。覃國頌感覺事情不妙,立即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進行搜身。當發現被告黃明兩手兩腳均有電線與上身連接時,便感到被告身上可能藏有炸藥,於是一邊叫人通知下華派出所,一邊與原告的代理人分別抓住被告的兩手,與聞訊趕來的下華派出所勞光華所長及兩位聯防隊員將被告強制帶到派出所與法庭之間的廢棄球場上,並令其自動解除險情。在說服教育無效,被告未自己解除爆炸裝置並兩手緊抓兩頭電線威脅引爆自殺的情況下,下華法庭、下華派出所分別向上一級機關法院、縣公安局、政法委進行了彙報。於是,便出現了本文開頭的那一幕。
聯手攻心感化被告
接警後,那坡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呂若冰、紀檢員李紹民、祕書林榮先組成工作組,會同縣政法委黃紹偉書記、公安局覃永錄局長、副局長張必榮、副局長覃尚德、副政委陸文權和縣武裝部部長楊紅光、縣人民檢察院楊軍副檢察長、縣武警大隊大隊長及部分公安局民警、武警戰士趕到現場。
正午12時,到達現場附近後,即由政法委黃紹偉書記主持召開臨時會議,研究處置辦法,併成立了以黃紹偉書記爲指揮長,公安局覃永錄局長、武裝部長楊紅光爲副指揮長,其他公、檢、法、武警大隊、鄉政府等到場領導爲成員的指揮部,統一領導整個行動的進行。
事情進展到這樣,既不能打草驚蛇,又要了解案情,首先必須穩住被告黃明。指揮部決定由那坡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呂若冰先行進入現場,組織一直與黃明進行周旋的下華人民法庭負責人覃國頌、派出所勞光華所長等人近距離做被告的說服教育工作,法院的李紹民、林榮先等幹警則協助公安幹警等做好現場外圍的警戒工作。
呂若冰副院長進入現場後,見被告上身綁着炸藥,兩腳絲襪內側邊有外露的電線頭,兩手則緊握兩條連接上身的電線頭不放,大有一觸即發的態勢,覺得事情非常嚴重,立即找來被告的伯母、堂兄弟、姐妹等五人,要求被告親屬配合做被告的教育工作。同時,直接面對面跟被告談心,並提出處理案件辦法:1、由法庭說服原告撤訴,雙方重歸於好;2、由被告提出同意離婚條件。被告當時選擇了第二方案,並要求原告支付其各種損失費22222元(其中名譽費7779元,婚時財產損失費7777元,精神損害6666元)後,才同意離婚並自覺解除身上的爆炸裝置。
呂若冰副院長即將此情況及現場基本情況向指揮長黃紹偉作了彙報,爲指揮部決策提供了依據。在指揮部的協調下,由鄉政府暫借給原告22222元,由原告交到了法庭。但事後被告又反悔,提出更爲苛刻的條件,即簽完協議並收取現金後,待其離開我控制區後方自己排除爆炸裝置。爲此,指揮部又派公安局張必榮副局長作第二組進入現場,共同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但仍毫無進展。在雙方長達幾小時的相峙周旋中,不管我方如何苦口婆心做被告的工作,但其仍不妥協,常常抓起線頭,威脅要引爆炸藥,炸掉法庭並與幹警們同歸於盡。
下午約4時,指揮長黃紹偉書記決定親自上陣,與被告交談。面對黃書記語重心長的談話,被告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滿足其原要求的基礎上,由政法機關向其作出書面保證承諾,保證其解除爆炸裝置後,不追究其刑事責任。爲穩住被告,排除險情,經研究,指揮部決定暫時滿足被告的要求並派射手進入了指定位置待命,如其再次反悔,則於天黑前將其擊斃。爲挽救被告,黃紹偉書記再次組織法院呂若冰副院長、公安局張必榮副局長及被告親屬向被告喊話,作最後通牒,要求被告自覺配合政法機關排除險情,爭取寬大處理。
在各方強大的政治思想功勢下,下午5時,被告終於同意無條件在規定的地點自己排除爆炸裝置。5時30分,被告自行排除完畢並接受了公安機關的詢問。
經初步覈查,被告身上綁有爆炸裝置一個,其中電線4條(兩手兩腳各一條)、炸藥5節、電子雷管5枚、大號電池兩副。同時,被告的手提包裏尚有炸藥13節,電子雷管4枚。至此,一場一觸即發的爆炸事件,在有關部門領導的共同努力下,終於得到了制止。
信息上報領導批示
事發當日,那坡縣人民法院及時編髮相關信息上報縣委、市委、市中院、區高院等。第二天(即6月15日)廣西人民廣播電臺、廣西法院網、《南國早報》等媒體先後報道了這個事件。區黨委辦公廳信息刊物《廣西信息》則在第717期以《廣西百色市那坡縣一男子因不滿法庭裁決,庭審時身綁炸藥鬧事》刊用。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馬鐵山副書記在閱處第717期《廣西信息》時,對這篇信息作出了“採取得力措施,嚴防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的重要批示。
6月21日,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次事件在全市法院系統作了通報,那坡縣人民法院及時在院辦公會上通報事件情況,要求加強開庭前的安全防範工作,並組織幹警認真學習了區黨委馬鐵山副書記的重要批示和中院的通報內容,引以爲戒,吸取教訓,進一步加強安全防範教育。隨後,那坡縣人民法院先後出臺了《那坡縣人民法院加強審判庭安全檢查的若干規定》、《那坡縣人民法院處理重大和突發事件應急預》,對庭審安全防範、檢查保衛工作及處理重大和突發事件措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印發到全院各部門執行,加強了庭審安全保衛工作和處理重大和突發事件應急能力。現該院庭審安全保衛工作按照所制定的措施有條不紊地開展。
先審刑事案黃明被判三年刑
2004年6月15日,黃明因涉嫌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被那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經那坡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8日由那坡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04年8月20日,那坡縣人民檢察院以黃明犯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向那坡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那坡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於2004年9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此案事實後認爲:被告人黃明非法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黃明在庭審中辯稱其攜帶爆炸物品是準備用來自殺用的,並沒有危及公共安全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信。被告人黃明非法攜帶危險的物品,進入法庭發覺後未能及時繳出所攜帶的物品並揚言隨時引爆,屬情節嚴重,應當從重處罰。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於2004年9月10日以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處黃明有期徒刑三年。
再審離婚案判決夫妻離婚
黃明因非法持有危險物品威協審判人員觸犯刑律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那坡縣人民法院於2004年6月14日依法作出中止審理農姑娘與黃明離婚案的裁定。
2004年9月9日,那坡縣人民法院依法再次公開開庭審理農姑娘與黃明離婚一案。農姑娘及其委託代理人、黃明均到庭參加訴訟。廣西壯族自治區那坡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事實後認爲:黃明與農姑娘雖然經過戀愛後才結婚,但婚後共同生活不久即引起糾紛,經有關部門調解未能和好,農姑娘的起訴請求,予以支持。黃明在庭審中主張要求農姑娘賠償各項損失,鑑定黃明被處於刑罰,刑滿後生活無着落,其主張法院予以支持,但不完全給予支持。法院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於2004年9月20日判決准予農姑娘與黃明離婚,共同財產全部歸農姑娘所有,並由農姑娘付給黃明生活困難補助費2000元人民幣。
至此,那坡縣人民法院圓滿地完成了審理由一起離婚案演繹出刑事案的全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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