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20日,天津市爲期一個月的最低工資和工資支付專項檢查活動結束,檢查發現,有六成用人單位存在問題,其中,以試用期爲名“鑽空子”的單位就佔到一半以上。
此次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有針對性地對勞動密集型的中、小企業和家政、餐飲服務行業等容易產生問題的單位進行了突擊檢查。結果發現,問題主要集中在最低工資沒有達到最低工資標準、以計件工資爲由月工資沒有達到最低標準、使用下崗職工不簽訂臨時勞動協議三大類。這其中,有一半的用人單位是以試用期的名義,不執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在檢查中,執法人員還發現,許多應屆畢業生不瞭解《勞動法》而權益被侵害。
試用期工資不能少於530元
究竟試用期的人員工資標準如何劃定,有沒有最低標準呢?昨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強調,試用期用人單位至少也要發給員工530元,畢業生試用也執行該標準。
原國家勞動部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指出:“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但有關人士指出,這條規定並不是說用人單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給處在試用期的員工確定工資水平,因爲所謂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最低限度內支付的足以維持員工及其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所以原國家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目前,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爲530元。這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有權在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以上自主確定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標準。凡是低於這個標準,均屬於侵權行爲,必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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