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對施行了17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了較大修改。草案在保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受到必要懲處的同時,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權,規範警察權力的行使,減少警察自由裁量權,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草案規定,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得超過30日,改變了現行條例對行政拘留處罰的合併執行沒有上限的規定。草案還規定,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依法應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將不用執行拘留,而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標準將行政拘留折處罰款。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進行訊問查證超過12小時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無法通知或者有礙調查的,應當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草案規定的這一條款使警察的執法行爲受到同級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確保公正執法。草案堅持違法行爲法定原則,設置了嚴格的處罰程序,並針對警察查處治安案件建立了相應的迴避制度。此外,草案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予採信,避免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
草案將條例規定的大多數情況下拘留處罰爲1日以上15日以下,細分爲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個檔次,避免行政拘留處罰跨度過大,確保警察妥善處理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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