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檢察院在司法訴訟中及履行其它職能時中文的使用率已達95%,其中各類司法文書基本使用中文;錄取口供、製作筆錄、作出司法通知等,近90%使用中文。
檢察院對被吿作出檢控的起訴書,以及檢察院不作檢控而將案件歸檔的批示,是刑事偵查和起訴階段關鍵的兩項訴訟文書。這些文書在1999年澳門迴歸之初,僅有約25%使用中文製作,到2002年已提升至近80%,在2003至2004司法年度已達到97%。目前,僅在特殊情況下(如被吿、證人、受害人等均只懂葡文),才使用葡文。
在刑事偵查和投訴階段,檢察院在以口頭方式作出的各類訴訟行爲,包括訊問嫌犯、詢問證人或受害人,以及製作筆錄,或採取其它調查措施時,90%多使用中文。只有在訴訟參與人不懂中文時,才提供適當的翻譯服務。此外,檢察院發出的各種書面通知文件,從2000年起已使用規範化的中葡雙語製作,並正不斷更新。
在檢察院參與或提起的民事、行政訴訟及其它法定程序中,特別是涉及勞工賠償的案件、未成年人的案件時,絕大多數都使用中文。檢察院在接受公衆、社團、行政當局等有關刑事案件的舉報、投訴,以及有關司法訴訟處理情況的查詢、法律諮詢,並給予答覆時,幾乎全部使用中文。
據悉,澳門爲推動中文在檢察院履行職務時的普及使用,檢察院對人員進行了合理的使用、調整、管理和培訓,並以合同形式聘任了一批可熟練使用中文、略懂葡文的人員,以便與居民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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