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步促進我市個體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關於進一步加快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意見》(津黨發[2003]5號),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方針和工作重點
(一)加快個體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是我市實現“三步走”戰略的重大舉措之一。今後一個時期發展個體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的指導方針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爲指導,緊緊圍繞“三步走”戰略,以經濟結構調整爲主線,以改革開放和科技創新爲動力,搶抓機遇,與時俱進,放心放開發展,求新求快求高,做優做大做強,爲全市經濟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二)各級政府要把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爲市場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要堅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轉變職能,改進作風,提高效率,搞好服務。要努力培育和發展各類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依法加強管理與監督,規範生產經營行爲,進一步形成規範有序的市場秩序,爲市場主體的發展搭建有效的載體,創造良好的環境。要努力培育和發展生產、流通、消費等各類市場主體,促進自發的經濟要素成長爲新的市場主體,促進國有企業通過改革改組改制成爲股份制的市場主體,促進國內外資本和企業進入本市成爲本市的市場主體。要加大投資融資體制改革力度,採取多種形式,吸納、激活、盤活各種資本,努力使資金運作活起來。要積極促進個體私營企業發展,加快公有制企業改革步伐,推進公司治理結構改革,真正使企業活起來。要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引導社會各界進一步解放思想,支持、鼓勵和參與投資創業,使人的創造力活起來。
(三)各級行業協會、商會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以及聯繫企業與政府的紐帶作用。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方針,制定發展規劃,組織行業內企業依法經營、依法自律和依法維權;認真履行行業技術培訓、行業資格認證、行業服務標準制定、行業技能資質考覈、行業產品價格協調、行業經濟指標統計等職能,真正成爲政府促進個體私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的助手。
(四)個體私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要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企業要加強道德建設和信用建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依法經營,接受行業自律;努力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能力,防範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依法納稅,依法繳納應由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金,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二、堅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五)全面清理行政許可事項。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涉及個體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對不合法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堅決取消,對應當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嚴格執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設行政許可事項和許可條件。今後,對確有必要設定的涉及個體私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行政許可事項,要以聽證會或論證會的形式充分聽取個體私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意見,並明確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限期等內容。
(六)下放工商登記權限。註冊資本在3000萬元以下的內資有限公司,委託各工商分局覈准;無需照前審批的個體工商戶的設立和變更登記,下放到工商所辦理。
(七)積極實行“並聯審批”制度。各照前審批部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八)積極試行“一門受理、告知承諾、並聯審批、先發證照、事後檢查”的告知承諾制度。在實行企業登記註冊“並聯審批”的基礎上,由工商部門代審批部門告知企業審批須知,審批部門根據企業的承諾,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有關許可證件,工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工商執照。審批部門在發照後的6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吊銷其證照或由審批部門建議工商部門覈銷其營業範圍。
(九)全面實行企業屬地註冊登記管理制度。以工商部門作爲第一責任單位,稅務、勞動保障、質監和統計等部門,都要嚴格按照屬地原則辦理企業登記註冊,嚴格實行企業屬地管理。各有關部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事項,要在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核發登記證,並載明工商註冊登記號和組織機構代碼,確保企業註冊登記的信息代碼完整、統一。
(十)提高個體工商戶納稅的起徵點。提高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銷售上述農產品爲主的個體工商戶納稅起徵點,提高銷售貨物等應徵收增值稅的起徵點,提高服務行業等應徵收營業稅的起徵點,提高應稅勞務的稅收起徵點。
(十一)簡化稅費徵收辦法。定期定額繳納稅費的個體工商戶,可通過委託銀行劃轉稅款等納稅方式繳納稅費。非定期定額繳納稅費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可通過遠程電子申報方式繳納稅費。對在各類市場內經營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委託市場主辦單位統一代徵稅費。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個體工商戶稅費徵收,由國稅局和地稅局制定簡便易行的徵收辦法。
連鎖企業實行統一繳納稅款的辦法。對採取統一經營、微機聯網、統一採購配送商品、統一覈算、統一規範化管理的直營連鎖企業,由總部分別向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後,可統一申報繳納各項稅收。
(十二)積極推行網上年檢。凡設定年檢事項的行政機關和執法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全面清理年檢項目,凡無法定依據的一律取消;符合《行政許可法》應保留的年檢項目,要簡化程序,壓縮內容,積極推行網上年檢,網上年檢要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審覈完畢。工商部門要減少企業年檢內容,簡化網檢審查程序,降低年檢費用,實行年檢報告書的核準、蓋章、繳費、貼花一次完成;擴大免檢範圍,對設立不足半年和守法經營、信譽優良且連續兩年無違反工商法規行爲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免除年檢審查程序,直接通過年檢。逾期未年檢並確有特殊原因的,不論是否事先申請緩檢,不再罰款。
(十三)全面推行調賬檢查和送達審計制度。稅務部門對企業例行的稅務檢查,每年最多進行一次,除特殊情況必須進入企業檢查以外,一般實行調賬檢查。除依法授權外,審計機關不得對私營企業實施審計,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中小企業進行審計時,一般應當按照企業審計管轄範圍實行送達審計。檢查和審計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
(十四)積極推行電子政務。按照公開、統一、平等的原則,進一步搞好市和區縣政府部門的信息化建設,積極推行電子政務。加強政務網站、基礎數據庫和業務應用系統建設,逐步實現信息共享和業務協作;加強網上服務,公開政務信息,提供行政許可網上受理渠道,及時向社會公佈政策法規、市場動態;增加服務功能,曝光違法違規案件,設立網上舉報信箱和公衆留言等交互平臺;解答企業和公衆提出的各種問題,收集整理企業和公衆的意見和建議,增強對企業發展的信息化服務支撐。
(十五)建立健全統計體系。建立健全市和區縣(含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鄉鎮和街道個體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統計信息體系,全面反映個體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的發育、發展情況,並作爲反映經濟景氣狀況的重要經濟指數,爲各級政府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十六)加強政策法規宣傳。建立政策法規和經濟信息平臺,爲個體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及時、準確的法規信息、政務信息和商務信息。
三、放寬市場準入和企業改制條件
(十七)實行企業註冊資本分期繳付制度。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下的企業,首期繳付額佔註冊資本10%的即可註冊,最低註冊資本不少於3萬元,其餘部分可在3年內繳齊。
(十八)實行企業籌建登記制度。在實行“並聯審批”制度的同時,對涉及前置審批事項多、投資額較大、項目建設週期長、需要有較長籌建過程方能具備生產經營條件的企業,可以核發一定期限、經營範圍爲“項目籌建”的營業執照。
(十九)放寬集團准入條件。申請組建企業集團的,其母公司註冊資本放寬至3000萬元,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放寬至5000萬元,子公司的數量放寬爲至少3個。其中,以高科技開發爲主的企業申請組建集團的,其母公司註冊資本放寬至2000萬元,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放寬至3000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特殊行業從其規定。
(二十)放寬企業住所權屬證明的限制。除市政府明確的市區主要景觀道路和交通主幹線外,個體私營企業的住所繫租用旅館、飯店、寫字樓、公寓樓和經登記註冊能提供經營場所市場的,只提交出租方加蓋登記備案機關印章的證、照複印件,不再提交產權證明。住宅房屋改爲其他用房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一)改革註冊登記住所權屬證明方式。對產權人確實無法提交產權證明的,經當地政府或其他派出機構、依法登記的市場主辦單位以及開發小區(含工業小區、科技園區)管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同意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即可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允許個體工商戶租用經登記註冊的市場攤位進行註冊。各區縣要選擇1至2條街道,開展將沿街底商統一規劃置換改造爲經營場所的試點工作。
(二十二)實行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登記制。凡註冊資金達到50萬元的生產型企業,註冊資金達到100萬元的流通型企業,均可辦理進出口資格登記。進出口資格實行“照後登記”的管理辦法。企業註冊資本達到上述標準,工商部門可在企業註冊時爲其登記進出口經營範圍,發放營業執照。企業憑營業執照和相關文件到區縣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二十三)依法放開對個體私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在市場準入領域的限制。特許經營項目按有關部門審覈或許可的業務範圍覈定;一般經營項目按企業申請的業務範圍覈定,或者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覈定;超出覈定範圍從事一般項目經營的,不視爲超範圍經營。放寬企業投資限制,企業依法開展對外投資活動,工商部門不再審查其對外投資累計數額。深化電力、交通、市政、水利等壟斷行業改革,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完善行業競爭機制。允許自然人與外商合資、合作辦企業。對需要辦理的項目立項等行政審批事項,凡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在限定時間內辦理完畢。
(二十四)簡化改制要件。國有集體企業改製爲公司、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的,履行變更登記程序,可以保留原字號;已取得專項許可且仍在有效期內的,不再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住所未發生變化的,不再提交房屋產權證明。
(二十五)據實甄別確認企業性質。對名爲國有企業實爲個人投資需要理順產權關係的,憑市、區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政府授權管理機構出具的界定產權性質的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對名爲集體企業實爲個人投資需要理順產權關係的,按照《關於區縣個人投資“掛靠”集體企業脫鉤規範操作的意見》(津體改發〖2003〗6號)的規定辦理。對名稱和經營範圍不變的個體工商戶,可直接變更爲個人獨資企業。
(二十六)降低企業改制成本。對國有集體企業改製爲國有集體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和私營企業的以及摘掉“紅帽子”“洋帽子”的私營企業,其資產評估、產權過戶、土地使用權過戶等涉及的各項費用,按現行規定的最低標準收取。
四、加強融資支持
(二十七)建立企業法人和自然人信用體系。搞好信用體系的制度建設,使信用信息採集、整理、使用規範化;擴大采集範圍,使信用信息內容充實,準確反映企業的信用面貌;注重開發利用信用信息資源,依法提供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有關部門要在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上,對信譽良好、無違法違規的企業實行信用監管,免除日常檢查。
(二十八)制定和實施信用戶貸款管理辦法。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在城市居民、農村居民、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中,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工作,評定信用戶,發展信用戶聯保體和信用戶共同體。對信用戶聯保體和信用戶共同體的信用戶發放信用貸款。
(二十九)鼓勵擴大個體私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貸款業務。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積極發展面向個體私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貸款零售業務。市財政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註冊資金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下的個體私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貸款,按照貸款總額給予一定的成本補償性資助。
(三十)充分發揮政府中小企業擔保管理中心貸款擔保作用。市財政局中小企業貸款擔保中心在5年內每年擴充貸款擔保基金規模,適度降低貸款擔保條件,擴大貸款擔保範圍。鼓勵區縣設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充實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資本金,從其獲利年度起3年內由同級財政返還已交企業所得稅區縣留成部分。市財政對符合條件的區縣政府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
(三十一)鼓勵社會開辦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各商業銀行應與貸款擔保機構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對在本行開立賬戶並交存貸款擔保基金、建立有效的貸款風險控制和不良貸款代位清償等制度的貸款擔保機構所擔保的企業,按照貸款管理規定,以貸款餘額不超過貸款擔保基金一定倍數積極發放貸款。對新開辦的貸款擔保機構,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三十二)制定和實施產業投資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企業法人與自然人可以作爲發起人,共同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公司,從事實業投資、股權投資和項目投資。
(三十三)積極開展職工持股信託,鼓勵企業職工在自願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政策法規通過信託持股的方式,經有關部門依法登記後,作爲出資人投資企業。
(三十四)積極鼓勵中小企業上市融資。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擬上市企業提供法律和政策諮詢服務,解決上市中的困難和問題,促進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做大做強主業,提高經濟效益,在主板或創業板上市,不斷增強直接融資能力。加強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完善投資者進入與退出市場機制。
五、加大鼓勵扶持力度
(三十五)加大對重點企業的扶持力度。市和區縣政府每兩年開展一次評定表彰優秀私營企業活動。把年納稅額達到一定數量並有發展前景的私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列爲重點幫扶對象,實行定向對口幫扶指導,促其做優做大做強。對重點幫扶的私營企業,可按其貢獻給予獎勵。
(三十六)支持科技型企業加快發展。經稅務部門審覈批准,對科技型私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度發生額增長達到規定比例的,除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按規定據實列支的以外,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一定比例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項目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可以加速設備折舊。
(三十七)制定和實施小城鎮社會保險辦法。有關部門要參照城鎮社會保險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郊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充分考慮小城鎮企業和居民的實際承受能力,制定我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管理辦法。
(三十八)加快投資體制改革。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區別不同情況實行覈准制和備案制。
(三十九)積極辦理土地和產權等相關手續。對個體私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因歷史原因利用原建築搞建設或辦企業,以及摘“紅帽子”企業未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有關產權證的,有關部門要加強調研,制定具體辦法,對符合條件的要儘快辦理相關手續。使用國有土地的,可採取租賃方式用地。經營性項目用地,應按照招、拍、掛方式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對個體私營企業和中小企業以租賃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並在租賃期限內建設的廠房及生活辦公用房需要辦理規劃許可證和產權證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十)鼓勵企業吸納下崗職工再就業和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制定鼓勵企業吸納下崗職工再就業的辦法。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一定數量或比例的,兌現減免稅費或資金資助等政策。對從事個體私營經濟的下崗職工,有關部門要兌現各項鼓勵政策。
(四十一)積極鼓勵各區縣發展商品市場和專業市場。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結合城鎮建設和集貿市場改造,優先安排市場建設和發展用地,建設商品市場特別是專業市場,以適應市場規模化發展的趨勢,爲產品提供銷售平臺,爲市場提高集聚效應。
(四十二)鼓勵外地人員來津投資興業。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年齡在35歲以下或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以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碩士以上學位人員,在本市經濟建設中獲得市(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外省市來津人員,以及外省市來津創辦企業上年度納稅額達到一定數額的外地人員,經有關部門覈准,可准許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戶。
(四十三)鼓勵社會各界人員領辦、創辦私營企業或中小企業。鼓勵歸僑僑屬、港澳同胞眷屬、留學歸國人員、各類專家學者、高級技術人員領辦、創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辦、創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其相關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維護個體私營企業
和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十四)依法治理“三亂”。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行爲,重點清理和取消違法或不合理的年審、年檢收費。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任何組織和部門不得組織強制性檢測、檢查和培訓。不得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項轉移給中介機構變相收費。凡依法確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都應當向社會公開,便於公衆查詢。收費開具的票據必須使用市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統一收費票據或法定票據。個體私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對行政執法部門的“三亂”行爲有權抵制和投訴。受理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限期處理,並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徵求意見。
(四十五)實行“三步式”執法。對非故意的一般違規者,採取先教育規範、再限期整改、限期未改者再依法懲處的辦法。嚴格控制和減少各種檢查,推行行政執法機關聯合檢查,一般以書面檢查爲主。除國家和本市統一部署的檢查和涉法案件檢查外,各種定期檢查要提前通知企業,不得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執法人員須持證上崗。進行執法檢查時,須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執法證件,或出示執法證件與管轄範圍不符的,企業有權拒絕檢查。檢查結束後,執法人員要在企業檢查記錄上逐一簽署姓名、執法證號、檢查事項、檢查結果。對檢查結果一時難以確認的,要在一定期限內反饋給接受檢查的企業。
(四十六)實行評比和調研審批制。各職能部門要嚴格控制和減少對私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各類評比和調研活動。除特殊情況外,科級單位不得進入企業開展上述工作。需要進入企業開展上述工作的,應當經其上一級主管領導批准。進入企業開展工作的時間,一般應限於一個工作日內。評比、調研工作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企業有權拒絕。
(四十七)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市和區縣政府監察機關要加強效能監察,建立投訴專線與投訴信箱,對各級行政部門的勤政、廉政、遵守服務承諾制度、依法行政的情況進行監督。堅決查處行政不作爲和借執法檢查之便,吃、拿、卡、要等違法、違紀行爲;情節嚴重的,要依照有關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四十八)加強對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加強市個體私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切實發揮其組織、推動、指導、督查和協調等職能作用,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區縣的投資環境、發展情況等方面工作進行評議,總結推廣先進典型。區縣政府要建立健全個體私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可設在綜合經濟部門或工商分局,並配備懂經濟、會管理、善協調的精幹人員專門從事此項工作。
(四十九)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和市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要認真學習貫徹《關於進一步加快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意見》(津黨發[2003]5號),並依據本文件要求,認真調查研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並不斷完善具體實施辦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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