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紅河捲菸廠訴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滌用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紅河捲菸廠勝訴。
法院經過審理認爲,原告紅河捲菸廠經國家工商總局覈准,獲得“紅河”商標使用權,爲特定的行書書寫體,在全世界40多個國家或地區進行了註冊,曾先後被數十家媒體宣傳報道,並且分別被國家及雲南省權威部門評爲榮譽企業、名優產品、著名品牌、中國名牌,其2003年利稅達到44.19億元,銷售範圍覆蓋全國各地,已使紅河捲菸廠和“紅河”商標的影響遍及全國,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業信譽,因此法院認定其爲馳名商標。
法院認爲,被告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滌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無磷洗衣粉,在其外包裝的顯著位置,套用原告註冊商標的特定書寫體作爲其產品的主要標識,其行爲在主觀上存在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故意,使原告的“紅河”商標受到一定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本來主張被告賠償人民幣200萬元的要求,由於未能提交證據證實自己的損失或者被告因侵權所獲利益,因此要求法院採用定額賠償方法計算賠償數額。
爲此,昆明市中院作出判決,認定原告紅河捲菸廠的“紅河”商標爲馳名商標,被告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滌用品有限公司不得爲商業目的再行使用原告紅河捲菸廠的“紅河”商標,並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紅河捲菸廠人民幣1萬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10元,由原告負擔30%計6003元,被告負擔70%計140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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