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以下簡稱《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正式頒佈實施之際,中央紀委副書記夏贊忠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就《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爲什麼要修訂頒佈《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答:保障黨員權利是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基礎。我們黨歷來重視保障黨員權利,調動黨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中央這次頒佈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在1995年頒佈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這個“試行條例”是我們黨歷史上第一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專門法規,對於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起到了重要作用。“試行條例”頒佈實施9年多來,國際國內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黨的建設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黨員保護自身權利的意識日益增強,一些地方和部門發展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的工作也積累了不少新經驗。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本着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精神,中央決定重新修訂頒佈條例。修訂稿在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認真吸納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經過反覆研究修改,數易其稿,最後報經中央批准。我們相信,修訂後的《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頒佈實施,必將進一步推動黨內民主的發展。
問:《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主要內容是什麼?有哪些特點?
答:這部條例共5章38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條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和保障黨員權利的基本原則;第二章“黨員權利”在黨章確立的黨員八項權利的基礎上,規定了黨員享有各項權利的具體內容;第三章“保障措施”用較大篇幅詳細規定了保障黨員正常行使權利和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第四章“責任追究”明確了黨的組織和領導幹部等四種主體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責任;第五章“附則”規定了條例的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等。
這部條例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既包括了充分保障黨員權利的措施和責任,使對黨員權利的保障具體化、制度化;同時又包括了正確行使黨員權利的程序和要求,使權利與義務統一起來。二是既注意繼承,保留了“試行條例”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規定;同時又堅持與時俱進,對黨員權利的具體內涵、行使途徑和保障辦法等作出了新的規定。
問:《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對“試行條例”在內容上主要作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答:一是對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等各項權利作了更加規範、完善的規定。如規定,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有關黨組織提出請求。對於黨員的請求,黨組織要給予負責的答覆。二是對黨員權利的保障措施作了進一步規範。如就在艱苦環境中工作的黨員、下崗失業職工中的黨員、生活困難的黨員和老黨員正常行使民主權利等,都設置了相應的保障措施。三是對黨的各級組織、各級紀檢機關和黨的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以及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應承擔的責任作了明確界定。
問:在保障黨員更好地瞭解和參與黨內事務方面,《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對黨組織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黨員更好地瞭解和參與黨內事務,是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增強黨的生機活力的一個重要條件。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和重大決策徵求意見制度。爲此,條例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比如,黨組織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應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徵詢黨員意見;對於多數黨員有不同意見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應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提交下次會議表決;黨組織作出的決議、決定,要及時向黨員通報;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應當認真組織黨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政策的有關問題進行討論。
問: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黨員一項重要的民主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在這方面有什麼規定?
答:條例規定,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的情況應向選舉人作介紹;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黨員在黨內自主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投票意向。這些規定,對進一步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問:保護揭發、檢舉人的合法權益是廣大黨員比較關心的問題。對此,《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條例規定,黨組織要建立健全保護揭發、檢舉人權益的制度。對揭發、檢舉人以及揭發、檢舉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揭發、檢舉人和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條例還規定,黨組織對於署真實姓名的揭發、檢舉人,應以適當方式回訪或者回函並告知其處理結果;對揭發、檢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者獎勵。同時,黨組織對於不負責地批評、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於受到錯告或者誣告的黨員,應當澄清事實,並在一定範圍內公佈。
問:流動黨員和下崗失業黨員是近年來黨員隊伍中出現的新情況,請問《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在對這些黨員的權利保障方面有什麼特別規定?
答:針對目前存在的流動黨員、下崗失業黨員和因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黨員在行使黨員權利時確有困難的實際情況,條例規定,企業、農村和街道、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應注意維護流動黨員的民主權利,保障其正常行使;對於確有實際困難的黨員,其所在基層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給予適當幫助並鼓勵黨員之間開展互助,爲黨員正常行使權利創造條件。這些規定,也爲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特別要幫助在艱苦環境中工作的黨員、下崗失業職工中的黨員、生活困難的黨員和老黨員解決實際困難”的要求提供了黨內法規依據。
問:《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在保障黨員的申訴權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申訴權是黨員的一項重要權利。條例規定,黨組織要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對於黨員的申訴,有關黨組織要進行復議、複查,不得扣壓;對於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爲其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如實記錄,並進一步覈實,採納其合理意見。同時還規定,處分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並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
問: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有哪些責任?
答:黨章將“保障黨員的權利”明確規定爲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一項重要職責。各級紀檢機關應當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做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受理有關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侵犯黨員權利方面的案件,對黨的領導幹部和下級黨組織履行黨員權利保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問:請您談談如何貫徹落實《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答:《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頒佈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一項重要舉措。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這個條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當前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要認真組織廣大黨員學習條例,深刻領會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進一步增強保障黨員權利的意識,努力將保障黨員權利的各項規定轉化爲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的自覺行動。要把嚴格執行條例擺到突出位置來抓,認真查找黨員權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制定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能夠落到實處。各級紀律檢查機關要切實履行保障黨員權利的職責,對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違反該條例規定的各種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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