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重慶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原則通過《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從事高空或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10年的可以退休,但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需進行公示。該辦法將於明年元旦起正式實施。
我市開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已有10多年,但一直沒有統一規範退休審覈審批辦法,已不適應依法行政的需要。
公示期爲7日
凡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以個人身份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辦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種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退休或退職(以下簡稱病退休)、納入國家和市級破產(關閉)計劃的破產(關閉)企業職工的提前退休和符合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的提前退休(以下簡稱提前退休),均適合《暫行辦法》。對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提前退休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對退休材料初審,並對相關事實作出認定後,將委託用人單位在其顯著位置對辦理退休的參保人員的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進行公示,個人參保人員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負責公示,公示期爲7日。辦理退休的申報受理程序。
發放《退休證》
辦法規定,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准予退休或退職,並明確退休或退職時間以及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支付的起始時間,向退休或退職人員發放《退休證》。對符合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准予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對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爲辦理的退休,由審批機關撤消原審批決定,收回《退休證》。
辦理退休四種類別
《暫行辦法》將辦理退休分爲:正常退休、特殊工種退休、病退休和提前退休四大類別。
正常退休:與原有關規定相同。
特殊工種退休:一是從事高空或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10年的;二是從事井下或高溫工作,或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累計滿9年的;三是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累計滿8年的。
病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符合其他相關退休、退職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稱病退休或退職。
提前退休:納入國家、市級破產(關閉)計劃的破產(關閉)企業的符合相關提前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或符合國家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提前退休範圍和條件的人員辦理退休。(來源:重慶晨報記者趙君輝)
違規提前退休 不發養老金
從明年起,凡違規提前退休者將因爲得不到市級勞動部門審批而被拒發職工養老錢--基本養老保險金。市政府常務會昨日原則通過的《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做了嚴格限制。
據瞭解,這是我市開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10多年來,首次制定的統一規範退休審覈審批的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市社會保險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養老保險是國家爲退休職工保障晚年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應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
近幾年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現象增多,我市每年約有3萬非正常退休職工,約佔每年辦理退休職工總數一半,但我市至今沒有統一規範的退休審覈審批辦法,於是出現五花八門的提前退休方式,造成養老金大量流失。比如一些企業爲減員增效強迫職工退休,之後就不再爲這些職工續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出臺的目的,就是要從根本上杜絕這類提前退休方式。
據介紹,《暫行辦法》規定退休方式只有四種:正常退休、特殊工種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退休或退職(即病退休)、納入國家和市級破產關閉計劃企業的職工的提前退休,以及符合其他規定的提前退休。這其中,又規定只有兩類情況纔是合法的非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種退休,其中對提前退休職工所在企業又有嚴格限制,必須是已納入國家和市級破產關閉計劃或者符合其他相關規定的企業。
目前對職工非正常退休的認定,是區縣勞動部門點頭就算數。《暫行辦法》實施後,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種退休,先經參保所在地區勞動部門初審,並要把出生和工作年限等資料公示7天,無人異議後再報市社會保險局和市勞動保障局最後審批拍板,纔有資格拿養老金。非正常退休仍然由職工參保的社保局計算和發放養老金。不過也有特殊情況,少數邊遠地區可由市級勞動部門委託當地勞動部門直接最後審批。
解讀
退休年齡維持原來規定
關於目前國內炒作得沸沸揚揚的“延長退休年齡”事宜,本辦法仍維持原來對退休年齡認定。即職工正常退休,仍要滿足下列條件:用人單位的參保人員,男性要滿60週歲。女性工人年滿50週歲,女性幹部年滿55週歲。個人參保人員,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要年滿50歲;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要年滿55歲。
特殊工種視具體情況定
《暫行辦法》規定,特殊工種退休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從事高空作業或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10年的;從事井下或高溫工作,或經常在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累計滿9年的;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累計滿8年的。
具體檢測辦法將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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