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到10月17日,72歲的劉振國老人在天津一中心醫院急診科的輸液室裏已經住了11個月。去年的一場車禍使老人雙腿骨折,醫院爲他墊付的醫藥費已近5萬元。
然而,由於肇事司機沒有找到,老人的親屬又聲稱無力承擔,因此,這筆費用至今仍無着落……
遭遇車禍七旬老人雙腿骨折
事情還要從去年的11月17日說起,那一天,老人像往常一樣在芥園道擺攤修自行車。當晚9點左右,劉大爺被一輛飛馳而來的大發車撞倒,司機肇事後逃之夭夭。後來,劉大爺被送到一中心醫院急救。
“患者送來時身上滿是血污,他疼得大汗淋漓,頭上有外傷,最嚴重的是,雙下肢已經骨折。”對當初的情景,一中心醫院急救科主任張羣至今記憶猶新。
張羣告訴記者,當時,醫院腦外科、普外科以及骨科的醫生一起參與搶救,對老人的雙下肢骨折部位進行復位、石膏固定。3個月以後,醫生爲他進行復查時發現,由於老人年紀過大,骨骼癒合情況並不理想,於是爲他再次實施了雙腿鋼釘鋼板固定術。如今,老人雙腿骨折的部位終於癒合。
10月21日下午,記者在一中心急診科輸液室見到了劉振國老人,只見他面容清瘦,三縷銀髯很是特別。雖然已是72歲的高齡,但是老人的思路仍然十分敏捷。老人捲起褲子,向記者展示他雙腿恢復的情況。由於老人已經一年多沒有走路,他的一條腿已經明顯變細,但雙腿均能高高舉起,膝關節能夠彎曲,只是彎曲的幅度受限。
據醫生說,老人的膝關節、踝關節均能動,現在對他來說,最重要的就是康復訓練,也就是下地走。“只要堅持訓練,他完全能夠生活自理。”
無人付賬醫院無奈陷入窘境
據瞭解,劉大爺住進醫院的時候,身上只有600元錢。“這些錢連入院檢查都不夠,更不要說維持後期的治療了。”醫院急救科主任張羣介紹說,“只是那一個鋼板固定術,劉大爺就欠了醫院3萬多元。此外,老人生活不能自理,醫院還要根據他的需要進行專項護理。特別是剛來醫院的幾個月裏,老人大小便失禁,連一日三餐都要護士來喂。”
此外,讓醫院頗爲頭疼的是,醫院急診科設立的觀察病牀本來就非常有限,每天病人週轉非常頻繁,但是劉大爺一直“佔據”着急診科的輸液室。
“爲了保證自己住‘單間’,不讓別人打擾他休息,每當有新病人需要和他同室時,他就會大喊大叫。所以,一直以來,這間輸液室已成了老人的‘客房’,不能發揮它本來的功用了。”
張羣告訴記者,粗略統計,劉大爺在一中心醫院住院11個月,其間所支出的醫藥費用將近5萬元,但截至目前,沒有任何人肯爲他埋單。
據瞭解,在劉大爺住院期間,他的哥哥、姐姐、弟弟都曾來醫院探望過他,他的哥哥還給張主任寫過一封信,大致意思是說,劉大爺目前單身,沒有妻子兒女可以依靠,他們家裏也沒有承擔劉大爺醫藥費的財力……
車牌損毀肇事司機至今在逃
記者在調查中得知,當時送劉振國老人到醫院的是交警18中隊的警務人員,由於內部調整,目前已成立交警南開支隊,所有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辦案人員連同案件已經移交到支隊。22日上午,記者來到位於雅安道的交警南開支隊,試圖瞭解當時那樁車禍的真相以及此案的最新進展。
此前,劉大爺曾告訴記者,交警隊一位姓蘇的警員對此案比較瞭解,記者便直接找到了這位警員。而就此案件,蘇警員表示,目前這件事還在調查中,所有情況一概不能介紹,包括當時他看到的有關車禍發生後的現場情況。
而至於當時的車禍情況,劉大爺說,交警是這樣告訴他的:肇事司機駕駛的是一輛已經報廢的大發車,而且車牌嚴重損毀,已經分辨不出具體的牌照號碼,所以,一時難以抓住肇事司機。
無主患者醫院每週都能遇到
“其實,醫院也曾聯繫過,但警方說肇事的人沒有找到,他們也沒有辦法。”張羣苦笑着說,“劉大爺的家人可以因負擔不起醫藥費而不管他,肇事司機找不到,這件案子也可以暫時擱置起來,但我們不能不管不問,袖手旁觀。”
就在記者採訪時,幾個渾身是血的青年被送到醫院。原來,這幾個人在集體扒竊時被人抓住,他們馬上開始集體自殘,用事先準備好的刀子劃破頭和脖子。警察只好將扒手送到醫院進行急救,醫生在爲其中一人縫合傷口時發現,他的頭上還有舊傷,而且都沒拆線。
“像這樣的人,每次急救完成後,不會有人爲此支付醫療費用。”據張羣介紹,像這樣的無主患者,醫院幾乎每週都能遇到。
世上不該有免費的午餐
醫院本就該是個救死扶傷的場所,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是,隨着醫院體制的深化改革,醫院日益面臨着市場的壓力。它需要自己掙錢開門營業,給醫護員工發工資獎金,它也需要運用經濟的槓桿來維持收支平衡。
然而,矛盾隨之而來。通常來講,追求經濟效益與救死扶傷本不會發生對立和摩擦,可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上述兩點卻實在難以“兼容”。特別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於今年5月1日實施以後,“搶救費用未支付”再也不能成爲醫院拖延救治車禍傷者的理由。
這意味着,如果說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醫院不計回報施以援手是出於一種道德義務的話,那麼新法實施後,救治車禍傷者則成爲醫院不可迴避的一種法律義務。
車禍不幸發生,傷者流血呻吟,此時的醫院如果因盤算傷者的付賬能力而延遲救治,絕對是於理不容。也許正因爲此,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可以說,這項規定給了人們一個定心丸。
但這裏又派生出一個問題:醫院救治後如果收不上醫藥費,又該誰管呢?世上本就不該有免費的午餐。在市場經濟環境中,醫院收治患者,實質上構成了一種合同關係,醫院提供醫療服務,患者爲此支付相應的費用,這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因此,車禍傷者的利益當然要保護,如果事情緊急,可以暫緩繳費,但緩繳不等於不繳,更不能因爲無人認頭付賬,醫院便乾瞪眼卻沒有辦法。
做好事可以不求回報,但如果做好事還得搭上自家錢財,恐怕就沒幾個人願意幹了。因此,有關部門應設法出臺相應措施,保證醫院能得以順利地收回“欠賬”,只有這樣,醫患之間的關係才能理順,醫院才能真正積極地實施救治。對那些因車禍受傷的傷者來說,這何嘗不是一件不幸中的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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