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企業已經被吊銷,那麼,此前其所欠的萬元運費該由誰來償付?在債權人通過訴訟“催債”後,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因爲資產還在清算當中,所以,吊銷一事並不影響對債務的履行,欠債單位應如數返還所欠運費。
1997年,按照約定,張某爲本市某金屬壓延廠提供小客車一輛,用於接送加工飼料的技術人員來去壓延廠開辦的生物養殖中心。雙方約定運費每天100元,若去郊縣再增加費用。其後一段時間共計發生了1.3萬餘元的運費。但是,張某一直沒有拿到這筆款子,經多次催要均遭拒付。由此,張某起訴要求還款,將金屬壓延廠、金屬壓延廠的債權債務承接人某實業開發有限公司、開辦單位某制鋼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實業開發有限公司辯稱,截至訴訟時,企業已經被吊銷,金屬壓延廠正在清算中,原告應參加到該企業的清算中去,如果確實存在欠款,那麼應由金屬壓延廠在清算後償還。另一被告制鋼有限公司亦是此意見。
法院經審理查明,金屬壓延廠的吊銷時間爲1998年9月,其目前正處於清算當中。法院認爲,張某已經按約定爲被告金屬壓延廠組建的養殖中心提供了小客車一輛,並已實際發生了運費,所以,金屬壓延廠應履行給付運費的義務。雖然金屬壓延廠已經被吊銷,但其資產及債權債務仍在清算中,應由其繼續履行償還原告運費的義務。據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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