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第三條在選舉新的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時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