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0號主席令,公佈了這一決定。
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了這一決定和修改後的地方組織法。修改後的地方組織法共有5章69條,約13000字,分爲總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附則。
根據修改後的地方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五年。
修改後的地方組織法還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作出了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過八百萬的設區的市不超過五十一人;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萬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不超過三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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