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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11月1日起《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將正式實施。從這一天起,天津市享受法律援助的人的範圍進一步擴大,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難家庭、農村五保戶、因患病生活困難的老年弱勢羣體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需要救濟的人等,將被納入法律援助的範圍。
據市司法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新《規定》是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在我市的具體化形式。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此《規定》主要在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援助範圍、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權利義務等問題上作了進一步具體化的規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與以往不同的是,新《規定》將把以下四種人列爲受助對象:1、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3、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吃、保住、保穿、保醫、保葬的。4、因自然災害、嚴重疾病、殘疾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此條的第1項和第2項是城市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標準;第3項是農村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標準;第4項是特殊情況下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標準。)
新聞助讀:
1997年,本市出現法律援助機構。至今年9月底,全市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近8000件,其中刑事案件、民事案件6500餘件,行政、公證等案件1500餘件,4萬餘需要扶助的弱勢人羣得到了法律援助機構的無償援助。
此外,本市18個區縣已全部建立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在本市基本實現了網絡化。衆多貧、弱、殘等弱勢羣體通過覆蓋全市各個角落的法律援助網絡實現了法律賦予的權利。
1999年4月,本市率先在全國12個省市間倡導、發起了簽訂“法律援助協作公約”活動,現已有20多個省市加入,此舉不僅緩解了辦案經費的緊張狀況,也使本市法律援助網絡納入了全國網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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