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在貸款購得兩輛貨車後,三農民竟以此作爲詐騙錢財的工具,利用這兩輛車重複貸款56.6萬餘元。日前,三人均被天津津南區人民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分別被處罰金5萬元。
張某、溫某、程某均系本市薊縣農民,其中溫某曾於2002年1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刑一年。2002年7月,張某找到溫某,要求其幫助貸款購買大貨車。同年年末,二人以河北省玉田縣高某的名義,以自購車的方式,通過河北省唐山市一家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唐山市某辦事處貸款59.9萬餘元,並在山東省濟南市購得“斯太爾”牌載貨汽車兩輛。期間,張某和溫某經商議,將其中一輛車出讓給了程某。後三人於2003年春節前,將車提到本市薊縣存放。爲彌補在貸款購車過程中的花費,三人產生騙財之念。經預謀,三人決定以上述車輛重複貸款,後分別以張某和程某貸款購車的名義找到了一家掛車廠的業務經理段某(另案處理),經段某介紹,三人到本市一汽車銷售公司辦理貸款購車手續。三人隱瞞了上述兩貨車系貸款購得的事實,提出以自購車的形式進行貸款購車。溫某開具了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僞造的汽車合格證,張某、程某則編造虛假的購車手續,虛構家庭經濟狀況。在一系列虛假證件的掩護下,2003年2月20日,張某和程某與汽車公司簽訂購車合同,同年2月24日,二人又與津南區八里臺信用社簽訂購買汽車貸款合同,共騙取貸款56.6萬餘元。扣除保險費、掛車費及改裝費等費用後,三人將餘款瓜分。同年5月至6月間,張某歸還貸款3.9萬餘元,程某歸還貸款1.4萬餘元,餘款至案發尚未歸還。後經被害單位告發,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後認爲,張某、溫某、程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屬共同犯罪。由此,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分別判處張某、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溫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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