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上用手機至少拘留1天;偷窺偷拍他人隱私至少拘留5天;養寵物擾民者,罰;發黃段子者,罰;噪音擾民者,罰;攜帶仿真手槍者,罰……治安管理處罰法長達113條的草案文本一經公佈,公衆就感嘆它管得“太寬”了。“太寬”之嘆緣於它對公衆生活無微不至的規範和維護,當然更緣於它對少數不法分子“無微不至”的約束和震懾。
“管得寬”系形勢使然,因爲十幾年來新出現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爲大量增加,一些百姓反映強烈的違法行爲必然要在新法中有所體現。比如,養寵物擾民問題,在十幾年前還不普遍,即便出現了人們也不以爲意,而像“黑網吧”、“黃短信”、“足球流氓”等問題最近幾年纔出現並日益成爲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管得寬”不僅體現在對新增違法行爲的處治上,還體現在處罰種類的增加上。面對紛繁複雜、形式多樣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現行的警告、罰款、拘留三種處罰方式已無法適應當前和今後治安管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增加公安機關處置違反治安管理的手段,以填補法律“空白”。
草案還引來一嘆,那就是在防止警察濫用職權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制定了多款條文,對法定原則、執法程序、聽證制度、迴避制度做了明確的規定,被輿論形容爲爲警察濫用職權設障。這充分體現了法律不僅管一般意義上的壞人,而且也依法約束“管人”的人,這爲防止法律滑向“惡法”設置了強有力的保障。
公權與私權的和諧是法治的文明的公民社會的辯證之道。爲保障大多數人的合法權益,打擊形形色色的違法犯罪行爲,就要依據變化了的形勢,提供切實的法律手段,調整與強化公權;而爲了充分尊重和保障私權,防止公權的濫用和惡性膨脹,就要對公權進行法制上的規範和約束。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在這兩方面着力,是進步也是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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