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起市民狀告企業光污染案件,1日由浦東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上海永達中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被判停止使用對原告陸耀東造成光污染侵害的3盞雙頭照明路燈。
陸耀東的居所與“永達公司”東面展廳外安裝的3盞雙頭照明路燈相鄰。這些路燈每天19時開啓至次日5時關閉。其中,最近的一盞路燈與陸耀東的居室相距約20米,燈頭高度與陸家陽臺持平,其間無任何遮擋物。9月1日,陸耀東以被告路燈散發的強烈光線直射入其居室,對其正常生活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構成妨害等爲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並排除光污染侵害。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在其經營場所設置照明燈光,與周邊居民小區距離過近,光照強度較高,且徹夜開啓,超出一般公衆的忍受限度,構成由強光引起的環境污染,故應排除涉案燈光對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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