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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中,因國親陣營質疑選舉結果不公而舉行的“當選無效”訴訟案定於明天(4日)下午16時宣判。據瞭解,藍綠雙方陣營都宣稱“輸了就要上訴”;爲防意外發生,臺“高院”已向警方申請作好相關防範規劃。
據臺灣媒體報道,根據相關規定,臺“高院”一旦宣判後,敗訴一方可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駁回上訴外,也可能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重審,原則上一個審級以6個月爲審理期限,但超過6個月也不違法。
據瞭解,自“320大選”選揭曉後,連宋先後提出“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訴訟,臺“高院”經過7個多月的審理,歷經全臺大驗票、傳喚多位官員及選務人員,“當選無效”訴訟在9月30日辯論終結,定於11月4日下午16時宣判。
因應明天的“當選無效”訴訟宣判,臺“高院”據說已作好相關防範規劃,與臺北市警方聯繫,要求保護民事庭大廈及法官,對可能出現的抗議的狀況都要求警方維持秩序。
新聞資料:什麼是“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
選舉無效
按照臺灣地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102條規定,所謂“選舉無效”之訴是指:“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投票結果公告日起15日內,以該選舉罷免機關爲被告,向管轄法院提選舉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03條規定,“選舉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
當選無效
所謂“選罷法”第104條規定,“當選者若有當選票數不實,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時,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爲被告,自公告當選日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前述的選舉或當選無效,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法院管轄”。“選罷法”還規定,“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原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如已就職,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原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爲”。“中選會”在當選無效確定後,將重新審定當選人名單,審定結果,若有應當選而未公告的情形,將重新公告當選人,並撤銷原當選人公告。值得注意的是,重新公告的當選人,出任期限是到原當選人任期屆滿日止,亦即4年任期,是原任與新任當選人一起算,若法院判決確定時限愈久(一審最長6個月,因此全案二審確定,最長可達1年),則新當選人的任期將愈短。
至於查封票箱,則是一種證據保存的行爲,提出者必須向票箱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申請。過去也曾出現過查封票箱的事,但都是一地區的選舉(如“立委”選舉所在縣市)要求查封,因此只涉及當地法院,這次泛藍陣營提出查封全臺各地票箱的要求,在臺灣還是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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