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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半前發生在大連海域的“五·七”空難漸漸被人們遺忘,112個人命似乎如過往煙花一般消失,但西城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案件又勾起沉重的往事。該起空難的製造者張丕林的家人向一保險公司索要保險金。法院認爲張系縱火者,不應獲得賠償金。判決結果意味着,張丕林登機前買的7份保險,只能讓其家人望着百萬保額,卻一分也拿不着。
2002年5月7日,中國北方航空公司CJ6136航班由北京返回大連途中,因乘客張丕林縱火導致飛機失事,並在大連海域發生空難,機上112人遇難。事後查明,張丕林登機前曾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北京分公司等6家保險公司爲自己買了7份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如果按照正常賠償其家屬可獲得約140萬元鉅額保險金。因張系縱火者,空難事故發生後,6家保險公司向張丕林的母親金桂貞送達了《拒賠通知書》,去年3月,金桂貞將保險公司之一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險賠償金。
法院認爲,《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張丕林的行爲最終沒有被認定爲故意犯罪,是由於張丕林已經死亡,無法按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和國務院“五·七”空難處理領導小組曾認定,張丕林在機上故意縱火造成空難事故。法院予以採信。故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對金桂貞予以拒賠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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