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消息,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基金委)財務局經費管理處會計卞中貪污、挪用鉅額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貪污挪用公款兩億多的元被告人卞中被判處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吳鋒同時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8月至2002年12月間,卞中利用擔任國家基金委綜合計劃局財務處出納、財務局經費管理處會計的職務便利,在負責辦理向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經費的院校、科研單位撥款的工作中,多次將部分因故被退回款以重新撥出爲名,分別採取僞造銀行進帳單、信匯憑證、電匯憑證在單位平帳的手段,將公款共計人民幣1262.37萬元侵吞。
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間,卞中利用擔任國家基金委財務局經費管理處會計的職務便利,多次採取僞造銀行對帳單、進帳單,編造支票配售記錄的手段,先後8次將公款共計人民幣19993.3萬元挪出,轉入北京匯人建築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女友柴某家人開辦的東方旭陽公司帳內,用於上述兩家公司的營利活動。爲此,卞中收取匯人公司支付的利息款人民幣8萬元。
1995年8月,卞中夥同當時擔任國家基金委綜合計劃局財務處會計的吳鋒(捕前系國家基金委財務局經費管理處副處長),利用二人任國家基金委綜合計劃局財務處會計的職務便利,私自將公款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並以委託貸款方式借給廣州保稅區銀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進行營利活動。爲此,卞中、吳鋒收取廣州銀鴻公司支付的利息人民幣294.5萬元,其中吳鋒分得贓款人民幣1萬元。1998年4月間,廣州銀鴻公司將該款返還國家基金委。案發後吳鋒將1萬元退出。
吳鋒於2001年1月至2003年1月,在擔任國家基金委財務局經費管理處副處長,負責各類基金項目經費的撥款工作期間,因其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卞中將國家基金委資金人民幣1095.27萬元貪污、將人民幣19993.3萬元挪用,造成國家基金委256萬元人民幣的重大經濟損失。
2003年2月,國家基金委財務局經費管理處一名出納經覈對銀行對帳單與單位的計算機財務帳,出現2000餘萬元差額,發現2003年1月7日一筆用支票轉出的2090萬元帳目有疑問,經覈對該支票已由卞中登記爲作廢支票,出納要求卞中出示作廢支票,卞中無法出示,當晚出納將此情況向單位領導作了彙報。第二天,檢察機關接到國家基金委舉報後,將卞中抓獲。2003年4月,吳鋒主動找到單位領導談話,並交待了與卞中共同將人民幣1000萬元公款存入中農信公司並獲取200餘萬元利息的事實。
案發後,卞中貪污、挪用的公款已經絕大部分被追回。其中,卞中貪污的1262.37萬元公款中已追回贓款人民幣999.43萬餘元,尚有人民幣262.93萬餘元不能追回;卞中挪用的19993.3萬元公款中,案發前已歸還11693.6萬元,案發後又追繳贓款、贓物共計價值人民幣8139.7萬餘元,尚有160萬元未歸還。卞中非法所得290餘萬元未追繳。
一中院認爲,被告人卞中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且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其還單獨或夥同他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且數額巨大不退還。法院認爲,被告人卞中所犯貪污罪罪行極其嚴重,應判處死刑,鑑於卞中在被抓獲後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大部分贓款已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據此,一中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兩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卞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時,一中院認爲,被告人吳鋒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夥同他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且其在擔任國家基金委經費管理處副處長期間,不能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法院鑑於被告人吳鋒在司法機關尚不掌握其夥同卞中私自挪用公款事實的情況下,能夠主動找單位領導談話,並如實供述了挪用公款、收取利息的犯罪事實,符合法律規定的自首情節,依法對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從輕處罰。據此,一中院以挪用公款罪、玩忽職守罪,兩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吳鋒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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