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於11月1日起施行。我國林業大省江西森林資源轉讓開始有法可依,實行“陽光轉讓”,暗箱操作最高可能被罰款5萬元。
《條例》以法律的形式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實行有償轉讓經營的辦法確立下來,把經營自主、允許再轉讓和繼承的經營模式確立下來,解決了社會辦林業的動力機制問題;規定集體森林資源轉讓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會議2/3以上多數討論通過,國有森林資源轉讓必須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方式進行,確保了森林資源轉讓活動規範有序;規定國有、集體森林資源的轉讓必須經過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有利於防止國有、集體資產流失。
《條例》規定,未按規定經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轉讓森林資源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弄虛作假騙取林業主管部門批准轉讓森林資源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集體森林資源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轉讓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同時,這些轉讓行爲均被認爲無效,責令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的也將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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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推進全省林權制度改革,貫徹於1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江西省政府副祕書長趙澤華說,江西將突出抓好包括積極培育森林資源產權交易市場在內的三個重點工作。
第一,是儘快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把評估工作規範起來,確保評估科學、準確、公正。這項工作,林業部門要積極主動,財政部門要大力支持,其他部門也要積極配合。
第二,要儘快組織人員,研究制定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辦法和標準,使評估工作有章可循,操作規範。評估標準和辦法要納入地方標準範圍,要通過標準局公開發布,以提高其權威性和約束力。
第三,是要積極培育森林資源產權交易市場,加快產權交易中心建設,制定公正、公平、公開、快捷、便民的產權交易規則和信息發佈制度,使森林資源轉讓行爲儘快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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